死囚黃麟凱殘忍殺害王姓前女友及前女友母親,16日晚間10點2分已於新北土城的台北看守所伏法。法務部常務次長黃謀信當晚10點45分說明,黃麟凱犯下情節最嚴重之罪、手段殘忍,且符合113年憲判字第8號最嚴密法律程序、未有司法救濟程序進行中等4大執行理由,依法簽請法務部長鄭銘謙令准執行。

黃謀信解釋,憲法法庭於2024年9月20日以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憲判8),宣告死刑於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之犯行,符合憲法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等情形下為合憲。就目前定讞之死刑判決,如符合憲判8意旨,且無司法救濟程序進行中、赦免法、刑事訴訟法第465條之事由自應依法執行。

黃謀信提到,死刑判決定讞之黃麟凱因與前女友有財物糾紛,心生殺意,事先準備童軍繩等工具,侵入前女友住處;因偶遇前女友的母親,為避免殺害前女友計畫受阻,以童軍繩絞殺前女友母親後,猶蟄伏於前女友住處,再對前女友為強制性交,以逞其性慾後,再以同一童軍繩絞殺前女友。

黃謀信表示,原確定判決認黃麟凱所涉犯行,手段殘忍、冷酷,犯行顯已泯滅人性,惡性重大至極,罪責至重,而達罪無可逭之程度。本案除使被害人無辜喪命,並造成被害人家屬無可彌補之哀痛與天倫夢碎之悲劇外,更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指「情節最重大之罪」。

黃謀信提及,經最高檢察署嚴謹審核後,認黃麟凱所犯係直接故意殺人罪,手段殘酷,造成複數被害人死亡嚴重結果,屬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犯行,且確定之第三審判決有行言詞辯論程序,並經辯護人到庭辯護,復經法官一致決判處死刑,符合113憲判8最嚴密法律程序之要求。

黃謀信指出,經審慎查核全部卷證資料認無提起非常上訴之事由,且黃麟凱並無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憲法訴訟等特別救濟程序中也無刑事訴訟法第465條之事由,因而將案卷陳報法務部。法務部收受案卷後,由法務部參事先行審核有無法定執行障礙事由,再由法務部「死刑執行審議小組」開會詳細討論,審查犯罪情節及有無任何法定不應或不宜執行之狀況。

黃謀信續指,並再次依「執行死刑規則」、「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及憲判8等覆核,查明無聲請特別救濟程序進行中,也無赦免案尚在處理中,所犯屬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犯行,並經最嚴密法律程序判決死刑定讞,已窮盡所有救濟程序,陳送部長批准執行,對死刑犯人權保障程序已極盡審慎周延。

黃謀信強調,憲法8已宣告死刑制度合憲,法務部基於依法行政,自須依法執行;法務部對於死刑犯之執行,至為審慎,對於死刑審核程序,也以最嚴謹之標準為之,以兼顧死刑犯之人權保障與被害人及其家屬權益維護,並維持刑罰最後手段之嚴厲性及發揮刑罰抗衡犯罪之功能,俾維護社會安定,保障全體民眾之安全與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