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黃麟凱2013年服役時,不滿前女友追債,潛入女方家絞殺前女友母親,再姦殺前女友,遭判死刑定讞,法務部預計今(16日)晚執行槍決,這是法務部長鄭銘謙上任後首度簽署執行令,亦是賴政府任內首度執行死刑。民間團體發聲明呼籲,賴清德、鄭銘謙「槍下留人」,指媒體從報導到執行時間剩1個半小時,與恣意殺人無異,且按照憲法法庭去年判決,包括黃麟凱在內37名死囚得請求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有個案特別救濟之機會,批賴政府在聲請人仍在進行救濟的情況下,簽署執行令,「為政治利益殺人,其心可鄙」。

包括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等4個民間團體今晚聯合發布聲明指出,按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下稱「憲判8」)意旨,對於37位聲請人(死囚),包含黃麟凱在內據以聲請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10號刑事判決,個案判死僅應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方為合憲,因此,憲判8賦予各該聲請人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

聲明表示,而對於37位死囚包含黃麟凱在內,憲判8依此提供他們開啟新的救濟選擇。就此等個案,憲判8除具體指示其等死刑確定終局裁判應經過合議庭法官「一致決」外,亦賦予檢察官負有證明確定終局判決係以一致決作成之義務。

聲明提到,由於過去判決評議是否為「一致決」係屬祕密,37位死囚包含黃麟凱在內,迄今均未能探知其等確定終局判決是否屬於「一致決」,因而存有程序疑義;此外,現37位死囚包含黃麟凱之個案,其等判死程序均未經「量刑前社會調查」之程序調查,而存有個案是否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等疑慮。而於此等疑義尚未釐清之前,按憲判8意旨及精神,主管機關不得恣意執行。若有執行,此即屬違反憲判8意旨精神之執行。

​聲明說,日前聲請人黃麟凱委任之律師經閱卷,正藉此檢視就其個案裁判上具否憲判8意旨部分,聲請人自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此亦屬憲判8判決理由第147段揭示,為保障聲請人之權益並彰顯其對釋憲聲請之貢獻賦予聲請人就原因案件有個案特別救濟之機會。

​聲明強調,今晚法務部長、總統簽署的執行令,在聲請人仍在進行救濟的情況下,必然是違法、違憲,也是國際社會所不能接受的殺人行為;距離媒體所報導的執行時間,尚有一個半小時。「違法執行,與恣意殺人無異,為政治利益殺人,其心可鄙。敬告賴清德總統、鄭銘謙部長槍下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