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地方法院今(31)日對林姿妙涉貪案進行一審宣判,林姿妙遭依貪汙治罪條例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6年;除了圖利罪外,林姿妙還犯特殊洗錢罪,遭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至於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則判處有期徒2年6月、褫奪公權2年,三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

由於林姿妙遭判處的之罪名包括貪汙治罪條例收賄、財產來源不明等罪。根據《地制法》第78條第1項之規定,縣(市)長涉嫌違反圖利罪以外之貪汙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應停止其職務。因此,林姿妙縣長職務將遭到停職,並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職務。

林姿妙涉貪案宜蘭地方法院判決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