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建管處今(5日)表示,大巨蛋未依規定於取得使用執照後一年內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已在其主要出入口張貼「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不合格場所」告示,並將依《建築法》罰12萬元,限期要求遠雄1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若逾期未申報,將加重裁罰至30萬元,可連續處罰,必要時將勒令停用或採取斷水斷電等強制措施。
建管處長虞積學指出,據《建築法》第77條及相關規定,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後一年內,辦理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大巨蛋於2023年11月2日取得使用執照,應於2024年11月2日以前完成首次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然而,至今尚未完成申報,已逾法定期限。
虞積學表示,公共安全無小事,特別是大型公共集會場所,應嚴格遵守相關法令規定,確保市民安全。對於未依規定申報的建築物,將依法處以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將加重處罰,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並可能採取停止供水、供電等強制措施。
虞積學呼籲,所有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主動了解並遵守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相關規定,定期辦理檢查,確保建築物的安全使用,共同維護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