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法院今(4)日開庭二審被停職的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貪案。高虹安因於2020年立法委員任內涉嫌詐領助理費案,一審遭台北地方法院於7月26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欺財物罪判處高虹安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對此,高虹安今日提上訴答辯書指「沒用詐術、沒貪污、沒任何一毛錢進她口袋,應判決無罪」,檢方則主張一審判刑7年4月過輕。

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於立法委員任內詐領助理費案,一審台北地方法院於7月26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欺財物罪判處高虹安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而高虹安的4名助理包含同案被告陳奐宇判處1年徒刑,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黃惠玟判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王郁文判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只有陳昱愷獲判無罪。

對此結果高虹安等5被告及檢方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受命法官郭豫珍今日首次開庭傳喚5人到庭。高虹安及辯護人提出的書狀提及,檢察官以「事後用途」來指控高虹安犯罪,一審認定她貪污新台幣11萬多元,但她實際有支付逾32萬元用於私聘助理,「沒用詐術、沒貪污、也沒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沒有任何一毛錢進我口袋,原判決有誤,應判決無罪。」但公訴檢察官邱文中則表示,一審判決高虹安7年4月,量刑過輕,且犯罪所得不只一審認定的11萬多元,而是接近50萬元。

高虹安庭訊逾20分鐘結束,離開法院時,她面對媒體詢問,僅回答謝謝。法院外則分別聚集聲援群眾高舉高虹安加油的看板,以及反對群眾要求重判高虹安、嚴懲柯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