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民進黨新北市議員陳科名因 2017 年時收賄 20 萬元以助許姓業者處理違建,今(2024)年被判刑7年6個月定讞。而陳科名入監後提出民間測謊鑑定書向高院聲請再審遭駁回。日前陳科名提起抗告,也再被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判決指出,許姓業者因其所經營之鋼鋁公司坐落的土地,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為大型鐵皮屋專案列管,要求在 2017 年 5 月 9 日前自行拆除,業者為圖避免整棟鐵皮屋遭拆除以減少損失,前往時任議員的陳科名服務處陳情,請陳科名向拆除大隊關切本案以減少拆除範圍。
陳科名向許姓業者要求支付 20 萬元之對價,並在收取賄款後,赴拆除大隊辦公室開協調會,最後拆除大隊同意以「拆新留舊」之方式處理,並讓業者得以自行將新建違建部分拆除至不堪使用,拆除大隊將非新建之既有違建部分依法改列為一般性案件之法定空地違章建築加以列管,而暫不予拆除。另外,陳科名還指示助理與拆除大隊現場會勘,關切拆除時間、範圍與結案標準,使許男延至同年 9 月才自行拆除部分違建。
經過一審及二審判決,高院認定陳科名所犯事證明確,並審酌他身為新北市議員之民意代表身分,竟為謀求私利,就職務上行為向許姓業者收取賄賂,損害公務執行之廉潔性,且犯後猶否認犯行,未見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 7 年 6 個月,經上訴,高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今年 4 月陳科名入監服刑後,以有新證據為由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遭駁回;他不服,向最高法院以民間測謊公司的鑑定報告提起抗告,表示自己在測謊時對索賄問題無不實反應,且許姓業者的供述前後矛盾,請求開啟再審。
但高院認為,測謊鑑定不具全然準確性,證據價值甚低,陳科名所提鑑定報告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事實的認定,因此駁回抗告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