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查獲中國籍女子在台從事性交易,循線查出陳姓男子涉嫌勾結中國人蛇集團,駕船運送女子偷渡來台。二審依違反兩岸條例判處陳男 5年有期徒刑,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民國110年4月27日,陳男與1名中國籍男子合作,駕駛漁船自澎湖縣山水漁港報關出港前往中國東山島附近海域運送中國籍蘇姓女子。陳男返回山水漁港時,為躲避海巡人員查緝,讓蘇女拿救生圈下海並走回岸邊。

110年8月16日,陳男再與中國籍男子合作,以同樣手法運送中國籍楊姓女子及1名台灣通緝犯。陳男返行至澎湖縣馬公市鎖港里附近沙灘時,為規避海巡查緝,要求楊女與通緝犯跳下保麗龍浮板後下海,並拉保麗龍繩以走回岸邊。

警方於台南市查獲中國籍蘇女從事性交易,經過濾其手機內容,並追溯偷渡管道,才循線查獲陳男。

一審澎湖地方法院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罪,判處陳男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審理,二審認為,陳男運送2名中國籍女子及1名通緝犯,一審未依刑法藏匿犯人罪一併論處,因此撤銷判決,改判處陳男 5年徒刑。案經陳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