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在台北市長任內所涉京華城開發弊案,今天(5日)在台北地院第二次羈押庭中遭到收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對此,律師呂秋遠解讀北院裁定羈押理由,條列10點簡明說明解釋。

呂秋遠簡明條列10點說明:
1.柯文哲對於檢察官指控的部分事實不否認。共犯跟證人的證詞,對他不利。
2.柯文哲明知京華城的容積率過高,違反法律規定,但是仍然執意要做,他並沒有不知情的狀況。法官認為這件事很明顯。
3.他這麼做,至少讓沈慶京拿到不法利益兩百多億,至少觸犯了圖利罪,嫌疑很重大。
4.目前看來,到底是只有圖利沈慶京,沒有收錢;還是有收錢辦事,還是不確定,這要等檢察官繼續偵辦。
5.柯文哲有承認部分事實,但以後還是可能翻供,甚至與證人串供。
6.柯文哲不承認的部分,跟沈慶京、應曉薇、彭振聲所說的,並不一樣,看來他們三個人已經指控了柯文哲。
7.圖利罪,至少要判五年;如果是貪污罪,更可能無期徒刑,柯文哲為了躲避這種結果,有可能會串供。
8.保證金沒用,因為沒辦法避免柯文哲跟其他人串供。
9.這件案件很有可能不只是圖利(現在至少是圖利),有可能甚至是貪污,這件事,讓沈慶京拿到不法所得二百多億,影響社會很重大。
10.阿北(指柯文哲),再見,羈押禁見。

呂秋遠指出,以上是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柯文哲收押禁見的理由,真正的犯罪審理目前還沒確定,而阿北還有一次抗告的機會。

台北地院裁定理由全文如下:

法官諭知: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證資料等足稽。

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慶京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二、本件就目前聲請書所述內容及偵查檢察官掌握之案情,雖形式上已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之要件。然被告所為,究僅係被告單純圖利京華城共犯沈慶京、抑或與共犯沈慶京期約甚至收受違背職務賄賂,仍有待偵查檢察官依調查所獲之具體證據查明。

而偵查係一浮動狀態,隨證據及資料獲得逐漸形成具體之犯罪輪廓,甚至轉成賄賂罪重刑,則被告為避免受到重刑,縱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翻異前詞,甚且勾串共犯或證人;況被告所述,仍與已為本院羈押之共犯沈慶京、應曉薇、彭振聲等所述不一。

為保障被告將來反對詰問權及證人證言之貞潔,且被告目前所涉犯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部分,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因犯重罪而有滅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三、考量被告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之動態平衡,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尤其刑事訴訟法對勾串共犯或證人並無有效預防規定,亦無法如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以僅能於被告逃匿時沒入保證金之具保擔保之。

為保全證據,且經衡量後,因本案為貪污犯行,造成共犯在京華城一案即獲有二百餘億元之不法利益,影響社會層面深遠,應偏向公共利益維護,故認確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105條第3項規定,羈押被告於台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