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在台北市長任內涉及京華城開發弊案,台北地院今天(5日)再開羈押庭,裁定柯文哲羈押禁見。律師黃帝解讀北院裁定收押理由,指出符合「經驗法則」及「證據法則」,說明裁定羈押有3大理由。至於承審法官呂政燁曾被民進黨前主席施明德指控自稱「綠色法官」部份,黃帝穎也呼籲「別用有色眼光看羈押裁定書」。
黃帝穎表示,以正常的法治觀念,回歸裁定書理由的檢驗,可發現北院基於「經驗法則」及「證據法則」裁定收押的三大事由:
1.有證據足認柯文哲圖利京華城200億元涉嫌重大
北院裁定書指出,「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證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慶京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2.柯文哲至少涉犯圖利罪,且不排除收賄罪
裁定書指出,「本件就目前聲請書所述內容及偵查檢察官掌握之案情,雖形式上已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之要件。然被告所為,究僅係被告單純圖利京華城共犯沈慶京、抑或與共犯沈慶鏡期約甚至收受違背職務賄賂,仍有待偵查檢察官依調查所獲之具體證據查明。而偵查係一浮動狀態,隨證據及資料獲得逐漸形成具體之犯罪輪廓,甚至轉成賄賂罪重刑,則被告為避免受到重刑,縱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翻異前詞,甚且勾串共犯或證人;況被告所述,仍與已為本院羈押之共犯沈慶京、應曉薇、彭振聲等所述不一。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因犯重罪而有滅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3.柯文哲有羈押的必要
北院裁定書指出,「為保全證據,且經衡量後,因本案為貪污犯行,造成共犯沈慶京在京華城一案即獲有二百餘億元之不法利益,影響社會層面深遠,應偏向公共利益維護,故認確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羈押必要」。
黃帝穎指出,北院裁定書與高院合議庭三位法官發回裁定理由「柯文哲積極介入京華城」的證據指向一致,羈押裁定符合「經驗法則」及「證據法則」。至於有特定媒體及網路帳號刻意渲染承審法官呂政燁是「綠色法官」一事,黃帝穎反問「自稱綠色的法官裁定收押自稱墨綠的柯文哲?」表示當年媒體報導呂法官開庭自稱「綠色法官」,但法院調取開庭錄音查無實據,因此已有澄清;反而是柯文哲「自稱墨綠」,還真的有影片可查。只是不該用有色眼光看羈押裁定書,應該回歸裁定書理由的檢驗,不是無端刻意渲染綠色或墨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