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於市長任內涉嫌在「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中收賄500萬元弊案,桃園地檢署今(27)日偵結,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鄭文燦及其共犯等11人。檢方指出,鄭文燦於本案中事證明確,卻始終矢口否認犯行,其行為時為直轄市市長,身受國家俸祿,當應清廉自持,竟收受賄賂,建請予從重判處有期徒刑12年。
桃園地檢署將鄭文燦等涉犯貪污等案件起訴內容,濃縮為起訴說明(點入連結),全文詳述12人犯罪事實,其中有關鄭文燦部份,分7大段詳述林口特定區工五工業區開發案,相關人行賄動機過程、鄭文燦不當手法取得監聽譯文後改變決策、退款等情節。
被告鄭○○等涉犯貪污等案件起訴說明
本署陳嘉義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偵辦被告鄭○○等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密集偵查及研析卷證後,於今日偵查終結,認被告鄭○○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受賄罪嫌;被告楊○○、侯○○、廖○松、廖○廷、黃○蓁涉犯同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非公務員對公務員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被告蔡○○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廖○松、廖○興、黃○炳、謝○○另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等罪嫌;被告游○○涉有刑法第132條第3項之非公務員交付業務持有文書秘密罪嫌,提起公訴。
本案經動員多名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調查官團隊辦案,調詢及訊問131人次,執行搜索40處,並扣得相關筆記本、電腦等證物,在被告鄭○○居處主臥室邊柱旁暗櫃內,發現以2個上鎖保冷提袋藏放之之現鈔新臺幣(下同)678萬5,000元(所涉財產來源不明罪另行偵辦)。
壹、簡要犯罪事實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