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貪案,桃園地檢署偵辦今(27)日宣布偵結,下午1時30分桃檢召開記者會說明, 鄭文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對於職務上行為受賄罪嫌,建請予以從重判處有期徒刑12年。

桃園地檢署今日公布鄭文燦等共11人涉貪案起訴書,內容高達9萬7千字,檢方指出,本案經動員多名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調查官團隊辦案,調詢及訊問 131人次,執行搜索 40處,並扣得相關筆記本、電腦等證物,在鄭文燦住處發現以 2 個上鎖保冷提袋藏放現鈔新台幣678 萬 5000 元,所涉財產來源不明罪另行偵辦。

檢方調查,被告楊姓、侯姓、廖姓等人於106年以500萬元行賄鄭文燦,以協助處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之東側農業區9.12公頃土地,由桃園市政府向行政院申請核定「國家重大建設計畫」,辦理迅行變更,並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職務行為對價。

檢方指出,審酌本案事證明確,鄭文燦卻始終矢口否認犯行,指稱他人誣陷。其行為時為直轄市市長,位高權重、動見觀瞻,身受國家俸祿,當應清廉自持,竟收受賄賂後,護航、附和特定私人進行本件土地變更開發,與行賄者裡應外合,將職務行為裁量權限,全權交託依行賄者之所願,將國家土地開發之全民利益,坐享為私人金庫,有辱官咸,惡性甚重。且其於收受賄賂花用近1年後,因得知廖姓被告等人遭司法監聽,始不得不返還賄款,然其竟反執此為己詭辯,一再狡詞飾卸,毫無悔意。考量本件高達500萬元犯罪所得之鉅額賄款,與邇來之審判實務相類案件刑度相較後,建請予從重判處有期徒刑12年。

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康惠龍說明鄭文燦涉貪案起訴內容。   圖:林昀真/攝

檢調在鄭文燦住處發現以 2 個上鎖保冷提袋藏放現鈔新台幣678 萬 5000 元,所涉財產來源不明罪另行偵辦。   圖:林昀真/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