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暑假旅遊旺季,交通部觀光署今(8)日,預告將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其中,因近年自由潛水活動興起,明確規定若未持教練證明帶客最高可開罰20萬元。
近年自由潛水活動蔚為風潮,交通部修正《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潛水活動新增「自由潛水」態樣,規範帶客從事水肺潛水或自由潛水活動者,應持有國內或國外潛水機構的合格潛水教練能力證明,其中自由潛水每人每次以指導4人為限,若有符合規定的助教則可增加到6人。發展觀光條例也配合修正裁罰依據,若違反規定可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也規範,從事「自由潛水」活動者應設置潛水活動旗幟,並攜帶潛水標位浮標或浮力袋、自潛浮台等其他浮力配備,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也預告,違者可處3萬元或7萬元罰鍰。
此外,觀光署先前修訂「導遊人員管理規則」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今年起新制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評量採「通用制」及「專用制」雙軌併行,其中專用制可由旅行社推薦現職,且達2年年資以上從業人員報名,領證者僅得接待其推薦旅行社承接的團體,一旦違規,可處3萬元至5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