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天通過兩項「刑法」修正草案,針對累犯制度,將增設「例外得不加重其刑」的規定,無期徒刑的羈押日數,應全部列入假釋門檻核計,等同刪除無期徒刑的1年條款。另外,也修正「律師法」,未加入公會的律師若違法執行業務,或執業行為經法院判決1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可廢止律師證書。修正草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刑法部分將送請司法院會銜,律師法部分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說明,根據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宣告刑法第47條規定,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不符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有過於苛刻的情形,牴觸憲法比例原則規定。修法後,增設「例外得不加重其刑」的規定,即明定再犯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因構成累犯致應宣告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或再犯刑法第61條各款之罪,且有過苛之虞者,法院得不加重本刑,以符合比例原則。

另針對「刑法第77條、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3」的修正,法務部指出,司法院釋字第801號解釋,認為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未逾1年的羈押日數,不算入假釋已執行期間,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修法後,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日數,均算入假釋已執行的期間。另增訂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3,目前在監服刑的受刑人及於刑法第77條第3項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均適用修正後的規定,維護受刑人權益,以避免法律適用疑義。

而針對「律師法第9條」修正,法務部指出,非執業律師如有犯罪行為,因其未加入律師公會,難由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為確保律師的素質,並回應社會期待,對領有律師證書而未加入公會者,若律師行為經法院判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或其行為涉有違法執行律師業務、有損及司法廉潔或律師職務獨立性,由法務部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後,廢止其律師證書,修法後,將能界定律師懲戒及法務部廢止律師證書的範疇,使「律師法」更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