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間,民眾黨發言人徐千晴在臉書專頁張貼前民進黨立委鄭運鵬在人力銀行的截圖,譏諷民進黨立委鄭運鵬服務處徵才廣告不揭露資訊,猶如詐騙集團。事後鄭運鵬提告求償60萬元並要求徐千晴刊登道歉啟事。一審法官予以駁回,二審高院改判徐千晴須賠償15萬元,但不用道歉。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1)日判決徐千晴須賠15萬元確定,臉書道歉部分則廢棄、發回更審。

徐千晴去年在臉書專頁發文,內容提及「反觀鄭委員的徵才廣告,聯絡人、電話、地址、員工人數都不透露,猶如詐騙集團讓人卻步」,她還張貼104人力銀行查詢「立法委員鄭運鵬桃園服務中心」結果的頁面截圖佐證。鄭運鵬事後受訪時指出,當時因為並無應徵員工,任何人一望網頁即知「工作機會0」,徐千晴仍發表不實言論,因此他請求60萬元賠償,並在臉書刊登判決要旨1個月。

徐千晴則主張,她是回應對方的臉書文章,鄭運鵬張貼民眾黨招聘秘書之人力銀行頁面截圖,還提及「民眾黨用基本工資招聘黨部秘書,驗證柯文哲主席說用香蕉只能請猴子的理論」等字句。她認為這是針對可受公評之事的合理評論,並無侵害名譽權之虞。

一審法官原本判決徐千晴勝訴,駁回鄭運鵬的請求,因北院認為,相關言論屬徐千晴的主觀價值判斷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鄭運鵬後不服判決上訴,高院法官改判,並認為徐千晴發言確實侵害鄭運鵬名譽權,因此徐千晴必須賠償15萬元,至於臉書刊登判決要旨1個月部分,法官則認為,判決書內容都會在司法院網頁公開,沒有必要特別在臉書刊登,因此並未判准。

最高法院今日判徐千晴須賠15萬元確定,臉書道歉部分則廢棄、發回更審。又因金額不到150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所以全案在二審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