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高虹安任職立委期間,涉嫌詐領助理費及登載不實罪遭起訴,台北地方法院今(26)日宣判,高虹安處有期徒刑7年4個月,褫奪公權4年。另外,助理陳奐宇、黃惠玟、王郁文分別處以有期徒刑1-2年,緩刑3-5年,褫奪公權1-2年,僅有助理陳昱愷無罪。
台北地院指出,高虹安、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等4人浮報立法院公費助理之酬金及加班費部分,罪證明確,均該當於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陳奐宇和陳昱愷雖認罪,但跟王郁文一樣,都供稱聽從黃惠玟安排申報加班時數、回捐加班費給零用金,高虹安沒針對回捐一事對他們下指令。但台北地院認為,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為立法委員之公費助理,配合立法委員詐領上開助理補助款,亦屬不該。
除了高虹安處以最重刑責外,其他3名助理分別量刑減輕,台北地院說明,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均不具公務員身分,且可罰性較輕,故皆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台北地院接著指出,陳奐宇及王郁文之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且各與高虹安及黃惠玟之共同犯罪所得均在5萬元以下,故皆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陳奐宇及黃惠玟犯後坦承犯行,且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故皆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陳奐宇及黃惠玟雖均於偵查中自白上開貪污犯行,然未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故無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減刑規定之適用。
高虹安詐領助理費之貪污案,檢方起訴4名,僅有助理陳昱愷並無浮報助理費等情事,諭知無罪。
台北地院今對新竹市長高虹安於立委任內詐領助理加班費ㄧ案宣判,圖為前辦公室公關主任王郁文。 圖:張良ㄧ/攝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詐助理費案4人起訴,3人遭判刑,僅助理陳昱愷無罪。 圖:張良一/攝(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