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高虹安任職立委期間,涉嫌詐領助理費及登載不實遭起訴後,台北地方法院今(26)日宣判,高虹安遭判刑7年4個月,褫奪公權4年,全案仍可上訴。台北地方法院於庭後召開記者會,直言高虹安位居立委要職,應本持清廉,卻罔顧公費助理補助目的,詐領助理費,敗壞官箴,因此處以最重刑責。

除了高虹安宣判結果外,已認罪的其助理陳奐宇處以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黃惠玟部分則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不認罪的助理王郁文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另外陳昱愷並無浮報助理費等情事,諭知無罪。

台北地院指出,高虹安、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等4人浮報立法院公費助理之酬金及加班費部分,罪證明確,均該當於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台北地院提到,高虹安、王郁文均否認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陳奐宇、黃惠玟對於上開2罪,則皆予坦承,而高虹安等4人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除有高虹安等4人及證人李忠庭、吳達偉、陳瑋希、謝寧、蔡維庭等人之供述及證詞外,另有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薪資作帳表、辦公室零用金收支帳、對話紀錄、助理遴聘異動表、聘書、助理薪資發放明細表、助理勞工退休金暨勞保、健保按月提(扣)繳明細表、助理延長工時等經費請領名冊及付款憑單等證據可以佐證。

因此,台北地院認定,故高虹安、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此外,台北地院也認為,高虹安位居立法委員之要職,負責我國立法等公務,本應廉潔自持,並遵法自律,資為人民榜樣,竟為增加立委辦公室可運用之零用金,罔顧立法院編列預算支給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之目的,而非法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該助理補助費,敗壞官箴。

台北地院接著指出,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為立法委員之公費助理,配合立法委員詐領上開助理補助款,亦屬不該。但陳奐宇及黃惠玟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並考量高虹安、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等4人沒有前科、各自涉案情節(高虹安最重、黃惠玟次之,陳奐宇及王郁文較輕)以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本案之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上開判決結論欄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並就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所處之刑,宣告附前述條件之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