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籍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於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46萬餘元,台北地方法院今(26)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7年4個月,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對此,律師黃帝穎表示,高虹安詐領助理費判貪污罪,具三大正向法律意義。

「詐領助理費案司法標準一致」,黃帝穎透過臉書表示,近10年各級法院審理詐領助理費案,只要助理認罪,民代(老闆)均判有罪,法院見解穩定。而高虹安不只一位助理認罪,高辦公室包括小兔(黃惠玟)、陳奐宇等三個主任全都認罪,北院判決高虹安貪污有罪,符合法院向來見解,標準一致。

其次,「助理認罪獲緩刑,司法支持勞動人權」,黃帝穎指出,高虹安辦公室三位主任(黃惠玟、陳奐宇、前法務主任陳昱愷)在偵查中就認罪,審判過程也維持認罪、犯後態度良好,因此獲得法院判決緩刑,除了有法律上減刑原因外,也符合法官最後開庭說的「殘害助理到此為止」,法院用判決支持勞動人權。

「高虹安犯後毫無悔意,依法立即停職,具法治教育意義」,黃帝穎直言,從國民黨新竹市長候選人林耕仁爆料,到民眾黨新竹縣黨部前執行長林冠年正式告發高虹安助理費貪污案,全案經檢察官偵查、起訴到法院審判,「高虹安絲毫沒有悔意!」,北院今天判決高虹安貪污有罪,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市長職務立即停職,具有法治教育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