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8)日通過《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文化部次長王時思表示,不義遺址是指威權統治時期國家為達成鞏固威權統治目的,所為侵害人權事件的發生地,包含:羈押、審判、刑求、監禁、處決等場所或相連場域。文化部以訂定獨立專法《不義遺址保存條例》的方式,藉由空間保存及歷史事件記憶,促進社會溝通反省、建立保障人權、守護民主價值、不再重蹈覆轍的社會。目前已完成審定公告的不義遺址共42處,該條例立法通過後,將適用相關規定。對於毀損公有不義遺址原建物或遺構者,則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長卓榮泰裁示,國家對於不義遺址的重視,保存歷史記憶,是瞭解真相、促進和解,實踐轉型正義的重要工程,也是文明社會展現決心,反省過去不復蹈前轍、包容傷痕及錯誤,深化民主的具體行為。該條例將不義遺址之調查研究、修復規劃、管理維護及教育推廣、公有空間活化、獎勵私有空間保存等事項法制化,透過專法的規範,系統化推動不義歷史、遺跡的保存及維護。

文化部表示,《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共計16條,包含主管機關辦理不義遺址調查研究、審議、公告及相關法律效力;公、私有不義遺址保存活化原則及獎勵補助;以及公有不義遺址管理機關(構)管理維護義務、毀損公有不義遺址的處罰等規定。

文化部指出,由於不義遺址所涉區域內的空間現況樣態多元,包括土地或建物權屬有公有或私有、原有建物可能已為改建,或僅保有部分遺構,甚至現地早已無遺構殘存等。因此,不義遺址的保存活化,可視空間狀態以豎立歷史標誌、侵害人權事件解說、數位虛擬重建、定期或依申請開放、辦理歷史事件紀念儀式或活動等方式進行保存。

在公有不義遺址的保存活化上,條例草案規定管理機關(構)應於公告後2年內提出保存活化計畫並編列預算;私有部分,則尊重現況土地或建物所有人的意願,在對財產權侵害最小原則下保存活化。

為鼓勵民間辦理不義遺址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得補助民間辦理不義遺址或具轉型正義意義場所的研究、標示、紀念、推廣教育等。而對於毀損公有不義遺址原建物或遺構者,則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

文化部指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完成任務解編前,已完成審定公告的不義遺址共42處,在《不義遺址保存條例》通過後,將適用條例有關規定。至於促轉會任務總結報告已揭露的64處潛在不義遺址,文化部已於去(112)年12月邀集人權教育、歷史研究、文化資產及法律等領域專家學者召開「不義遺址審議諮詢作業小組」會議,截至今年6月為止,已完成白色恐怖事件的「原水源地刑場」、二二八事件的「中山堂」等共計11處潛在不義遺址的先期審議作業,將待專法、配套子法及行政規則陸續公布後,逕送審議會辦理審議及公告;其餘潛在的不義遺址也將比照加速辦理,預計於115年完成全數64處潛在不義遺址公告。同時,文化部也將持續依職權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進行調查及建立個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