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昨(15)日三讀通過《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將既有軍人救濟管道進行整合,以強化軍人權益之保障。未來若軍人認為權責機關處分違法或有不當之處,以致損害權利或法例上的利益者時,軍人得向地方軍事法院設置的官兵權益保障會提起復審。

根據三讀通過條文,軍人提起申訴事件,將由各級主管業務承辦單位或監察部門依本法處理;而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則由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依本法審議決定,其中,地方軍事法院將設立官兵權益保障會(以下簡稱權保會),處理軍人在身分變更、公法上財產請求、獎懲或考績事項的行政處分;凡官兵認為主管機關之處分有違法或顯然不當,以致損害其權利或法例上的利益者時,可向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提起復審。

而權保會組成由地方軍事法院之國防法務官擔任專任權保委員、以及由地方軍事法院遴選之社會公正人士或學者專家擔任兼任權保委員,以強化權保會之客觀、中立性,並兼顧軍事、法律及相關領域專業。權保會所審之事件,應由專任權保委員二人及兼任權保委員三人審議決定之,以確保審議公信力。

此外,三讀條文也明定,對於尚未取得軍人身分之軍校學生,在其基礎教育期間,對於權責機關所為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不服的救濟管道也準用本法規定。

不過該法也表明,若國家遭逢戰爭、叛亂、戰事將發生或緊急危難,由於國家已進入非常時期,各級軍事單位及所有軍人應專注於軍事任務的執行,國防部得以命令暫時停止適用本法之一部或全部,或於特定地域暫停適用,但相關命令仍應視當下現況進行裁決,且其裁決需兼顧軍人基本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