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5日)三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營業人應依規定時限,將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違者最高可處1萬5000元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者,得按次處罰。

修法後明訂,營業人未依時限或未據實存證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者,處15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者,得按次處罰。傳輸時限、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的範圍,授權由財政部公告。

財政部表示,修法完成後,將可確保買受人正確扣抵進項稅額、消費者可及時透過平台或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 APP,確認取得雲端發票及查詢消費明細;並將業者上傳電子發票的時限與義務等提升至法律位階,有助於政府掌握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情形,防止稅捐逃漏情形,保障消費者兌獎權益。

民進黨立委林楚茵表示,2023年開立數位發票達99.3億張,這次修法通過後,營業人必須在48小時之內上傳雲端發票相關內容與資料,對消費者未來使用雲端發票時更具有安全性,這就是福國利民的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