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2日)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該法為行政院「打詐四法」之一,針對境外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若未在台設法律代表人、不配合移除下架詐騙廣告,最重可罰1億元;另針對詐欺犯罪獲利達500萬元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詐欺獲利達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條文明定,具一定規模的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如臉書、抖音等平台,需在台設置法律代表人,並需配合我國防詐措施,網路廣告平台刊登或推播的廣告,不得含有涉及詐欺的內容。
此外,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在知悉刊登或推播的廣告為詐欺廣告或明顯涉及詐欺時,應主動或依司法警察機關及相關主管機關之通知,於期限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並將廣告託播者、出資者等相關資訊提供司法警察機關。若違反規定,視情節輕重可處25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後續還可進一步降低流量甚至限制接取。
另針對網路廣告平台業者未揭露或揭露資訊不全、未驗證委託刊播者或出資者身份,或未訂定詐欺防詐計畫,可處20萬以上、500萬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可處100萬元以下、2500萬元以上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也明定,若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達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而3人以上犯刑法加重詐欺罪或成立境外機房,再加重2分之1刑責。
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表示,過去《刑法》常常輕輕放下,導致詐騙集團犯了20幾個加重詐欺罪,結果卻不用坐牢,這次針對重大詐欺犯罪行為大幅提升為5年以上、12年以下,並針對詐欺首腦處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盼該法通過後可以改變台灣詐欺的狀況。
國民黨立委牛煦庭說明,這部法律的特色在金融防詐的部分,加強金融機構帳戶審查與管制機制、納管虛擬資產服務事業或人員;在電信防詐方面,要求境外高風險電信事業黑莓卡實名登記、強化電信業者的KYC責任;在數位經濟防詐上,課予網路廣告平台業者為其所收費刊登的廣告負起相關的把關責任,國外的業者也要「類落地」接受我國法律的管理。
牛煦庭再表示,在打擊詐騙執法的手段上,該法加重詐欺犯罪的刑事處罰,提供自白及繳回犯罪所得的誘因。期待從以上幾個源頭控管的方式有效提高詐欺犯罪的難度,並且以嚴刑嚇阻不法之徒從事詐欺犯罪行為。除此之外,針對被害者的保護與關懷,也要求政府應提供法律及心理諮詢上的服務與協助,並減輕被害者在訴訟費用上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