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向市議會提交「台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審查,今(17)日將闖關二三讀。市議員吳佩芸認為修正版本新增對於電動車的收費標準,但該標準未區分快慢充、亦未處理佔用充電車格不充電的問題,要求退回重新評估再送議會。
台中市公有停車場充電車格自去年起按累進費率收費,第一小時20元、第二小時起每小時40元。今年台中市政府交通局提出自治條例修正草案,要改為第一小時免收停車費,至於充電電費以實際充電度數計,每度電費以20元為上限。
吳佩芸表示,他很擔心這樣的新規定恐怕只會造成更大的停車亂象。首先,目前充電槍分為「快充」與「慢充」,無論是成本、使用效益、需求目的都不一樣,但新的修正規定卻未區分快慢充的收費標準。其次,對於佔用充電車格卻不充電的情形,也無法透過這個機制排除。
吳佩芸強調,這個草案一出來,僅用充電電費以每度20元為上限概括,他馬上收到許多電動車主的陳情,擔心這樣的高昂收費不僅有失慢充和快充使用區別的公平性,更可能造成公有停車場充電費比民間還高,導致充電車格閒置,淪為蚊子充電槍。
吳佩芸指出,由於這個版本過於粗糙、不符合實際使用者的需求,希望台中市議會退回本修正草案的收費標準附表,要求台中市交通局重新全面評估後,舉行公聽會廣納車主意見、傾聽民意,再將修正版本及評估報告送來議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