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杜絕嚴重違規,交通部日前祭出改善措施,針對嚴重違規駕駛人,將強制要求換照。而今(11)日交通部重新預告修正草案,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者、受吊銷駕照處分重新考照者、受吊扣駕照處分1年以上或吊扣未達1年者,將分別核發或換發1年、2年、3年或6年駕駛執照,且都有6年觀察期。交通部預告,今年7月完成修正,宣導3個月後施行。
交通部重新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修正草案,受吊銷駕照處分重新考照者、受吊扣駕照處分1年以上或吊扣未達1年者,將分別核發或換發1年、2年、3年或6年駕駛執照,且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結清罰鍰,並統一律定須有6年觀察期。駕駛人於期間內無再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需依規定換發駕駛執照有效期間至75歲,以確實達到矯正駕駛人違規的目的。
交通部說明,自102年7月1日起新領或已領有之各類普通駕駛執照者,除年滿75歲駕駛人應每3年經體格檢查合格,並檢附通過認知功能測驗或無患有中度以上失智症證明文件辦理換照外,其餘免再每6年定期換照。不過,為了加強較高風險駕駛人之駕駛執照管理,將按其違規程度分級核發或換發較短效期駕駛執照。
交通部提醒駕駛人,未來完成相關法令修正後,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汽車駕駛人,其原領有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間,至受吊扣處分期間屆滿之日止,原照不再發還,應依規定換照。汽車駕駛人應於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後1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若駕駛人未依規定申請換發者,駕照逾期不得駕車。另重行申請換發時起,該6年期間續行計算,即逾期換照期間不計入6年觀察期。
此外,年滿75歲高齡駕駛人,依現行規定係每3年定期換照,如其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核發2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於6年觀察期內仍應每2年經體格檢查合格,並檢附通過認知功能測驗或無患有中度以上失智症證明文件辦理換照。另若汽車駕駛人依本規則其他規定僅得領有未逾定期換照規定有效期間之駕駛執照者(例如癲癇患者依規定只能領有效期2年之駕照且受吊扣駕照處分),依原適用規定,無須適用定期換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