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近年來不斷提出公私立學校捐贈抵稅額公平的建議,行政院會今(2)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私立學校法》第62條修正草案,放寬捐款者對學校法人或私校捐款的抵稅額,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捐款私校,可認列所得稅100%扣除額,預估藉此可提高捐款意願,協助私校籌措財源。
目前公立學校的捐贈適用《所得稅法》的捐贈規定,可以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但私立學校的捐贈部分,明定個人列舉扣除額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營利事業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超過所得額10%。此外,現行《私立學校法》第62條也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的捐款者,僅能按個人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營利事業的捐款也不得超過所得總額25%,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之比率。
至於指定捐款給私校者,當年度可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損失的比率上限,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為70%,營利事業所得總額為35%。唯一可以全數列舉為扣除額的部分,則是透過興學基金會且「未指定」捐款予特定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才能比照捐贈公立學校,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因此,這次《私立學校法》修法重點包括下列兩點:
一、 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皆可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二、 將會同財政部修訂「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增強興學基金會的財務監管功能。
《私立學校法》修法重點二之一。 圖:教育部提供
《私立學校法》修法重點二之二。 圖:教育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