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將於4月23日針對死刑的合憲性進行言詞辯論,法務部昨(16)日透過新聞稿表示,法務部將在憲法法庭上堅持死刑的合憲性,並提醒憲法法庭,若是驟然宣告死刑制度違憲,可能引發國內社會對立及衝突,更會侵犯立法權。
法務部表示,目前大多數國家是透過立法或修憲程序廢除死刑,經由憲法法庭直接宣告死刑違憲極為少數,而這些國家解釋死刑違憲也具共通背景,即立法、行政機關間有一致共識或至少無對立立場,如匈牙利、立陶宛、南非等釋憲前後,立法、行政機關對於廢除死刑已有相當程度共識,反觀我國立法、行政機關尚未形成共識,民意有超過八成反對廢除死刑,不應透過違憲審查方式廢除死刑。
關於死刑的合憲性,法務部指出,死刑制度已在司法院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等歷次憲法解釋,大法官已數次宣告合憲,死刑制度已長期為我國憲政秩序所肯認,有鑑於目前憲政秩序、社會法價值未有改變,多數民意仍反對廢除死刑,時空環境並無變遷,憲法法庭應維持向來死刑合憲之見解。
法務部認為,死刑不違反生命權保障,亦不侵犯人性尊嚴及構成酷刑,應屬合憲之法定刑。生命權固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但並非不得以法律干預之,就生命權的干預,一般認為憲法第23條之「限制」包括「剝奪」在內,而依法律允許剝奪生命之情況,並不當然違反人性尊嚴。死刑制度屬於最後不得已之手段,亦非以殘忍、不合人道的方式執行,並非酷刑。
目前全球尚有許多具影響力的國家,如美國、日本、新加坡等仍堅守死刑制度,亞洲國家普遍存在死刑,日本及南韓均有對死刑違憲審查過,目前仍然維持死刑合憲判斷。法務部強調,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並未要求廢除死刑,只是要求須限於情節最嚴重之罪,才能科處死刑,國際法上未絕對禁止死刑,難認禁止死刑為有共識之國際法原則。
法務部也提醒憲法法庭,死刑存廢議題現階段在國內具有嚴重價值對立及意見分歧,歷年調查死刑制度存在皆有高度民意支持,司法違憲審查應謹慎自制,憲法法庭應尊重民意及歷來死刑制度合憲性解釋結果。同時死刑議題在我國具有高度爭議性,在社會尚未有共識情形下,驟然宣告死刑制度違憲,可能引發國內社會對立及衝突,更侵越立法權決定,逾越權力分立界線,憲法法庭應將解釋後果評估納入考量,不應透過憲法判決主導刑事政策之形成,避免引發憲法機關間衝突及國內社會動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