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副院長鄭文燦日前主持「行政院推動桃園航空城核心計畫專案小組第24次委員會議」,就桃園市政府提報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先建後遷的完成時間,自114年10月調整至115年8月,考量民眾選擇配回安置土地重建工程者,多以安置街廓土地點交後始規劃其住宅,宜將原規劃1年6個月民眾自建住宅期程調整為1年10個月,因此,先建後遷的完成時間決議由115年8月調整至115年12月,並請民航局及市府務必依照相關期程完成安置住宅興建工程。同時,,加發住家房屋補助費、加發安置街廓重建協助金、加發配合加速開發獎勵金、加發房租補助費和調整安置住宅售價。

鄭文燦先聽取桃園市政府及相關部會說明「都市計畫及用地取得」、「開發建設」、「產業規劃與招商」及「拆遷重建方案、先建後遷期程調整及影響」等報告,並充分交換意見。他責成各權管機關務必通力合作完成各項工程,並進一步研議拆遷重建方案各項補助標準相關細節後妥適調整,以保障拆遷戶的居住權益,體現安置計畫的可行性及周延性。

鄭文燦也與會代表針對各項拆遷重建方案補助標準進行討論,包括:加發住家房屋補助費、加發安置街廓重建協助金、相關補助費、加發配合加速開發獎勵金、協助金與獎勵金、加發房租補助費和調整安置住宅售價。
(一)加發住家房屋補助費

考量民眾重建時之營建物價波動情形,住家房屋補助費將以114年為重建年,考量112年建物評點14.7元與徵收當期(110年)建物評點12.2元之變動幅度約20%,再加計工程會預估113年至114年一般建築物價成長至少約3%,合計變動幅度約25%。該案較桃市府原提出的20%增加5%,提高補償標準。
(二) 加發安置街廓重建協助金
安置街廓重建協助金的補助部分,原則上,以安置街廓之興建房屋建造執照所載總樓地板面積,每建坪補助3萬元,並參考安置分配單元之法定容積計算,以新台幣300萬元為補助上限。桃市府所定二樓板完成期限,因考量營建能量,建議暫不列期程。
(三) 加發配合加速開發獎勵金
為鼓勵最後搬遷戶儘快完成重建、入住安置住宅或搬遷至區外,政府訂定之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者,發給配合加速開發獎勵金,最遲115年12月前,補助基準為建物補償費(不含自動拆遷獎勵金)x 15%。
(四) 加發房租補助費
因應整體作業期程之調整,依照調整後之全區地上物搬遷時程計算,自113年10月調整至115年12月,加發房租補助費。補助對象為優先區及其他區第1階段與第2階段已完成搬遷對象;補助基準:合法建物加發58萬元,非合法建物加發52萬元,該案因時程展延4個月,故必須配合提高。
(五) 安置住宅售價調整
為照顧航空城安置與居住權益,安置住宅售價以成本價讓售予居民,以土地專案價格以及建物實際發包費用計算,每坪售價約為20-22萬元間。而這次會議討論考量安置需要,營建物調成本由政府負擔,住宅每坪售價(不含車位)調降3萬元為原則,且不設定移轉年限。

同時,考量安置住宅補助門檻一致性,參考以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售價調整後安置住宅130平方公尺以內房型為原則,後續為應民眾及地方民代陳情,桃園市政府擬以補償總額600萬元為差額減收門檻,由政府負擔50%。桃市府原提限定2房,依實際需求調整為2房或3房。

此外,鄭文燦裁示,具有安置資格但未選配安置街廓或選購安置住宅者,如於區外自行興建或購屋,仍應體現安置補助之公平性及一致性,就其重建事實發給適當補助,已請交通部與桃園市政府依原則研議,(一)自行於區外興建房屋之協助金:至115年12月止有興建房屋事實,並於115年6月前完成自動搬遷者,每一建坪補助3萬元,上限金額以安置街廓基本單元建坪(約60坪)核算計180萬元。(二)自行於區外購買房屋之協助金:具安置搬遷資格,至115年12月止有購買房屋事實,並於115年6月前完成自動搬遷者,每坪補助3萬元,上限金額以安置住宅規劃最大房型面積(約55坪)核算計165萬元。

行政院副院長鄭文燦主持行政院推動桃園航空城核心計畫專案小組第24次委員會。   圖:行政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