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加速訂定「基本法」第 23 條國家安全相關條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八日一早在政府「憲報」刊登後,立法會同日進行首讀及二讀程序。其中多項罪名的刑罰大幅提高,像是叛國、叛亂、勾結境外勢力、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叛變四項罪名可判處終身監禁。
根據《中央社》報導,所謂叛國,比如任何中國公民加入與中國交戰的外來武裝力量;意圖損害中國在戰爭中的形勢;鼓動外國或外來武裝力量以武力入侵中國;或意圖危害中國的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而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
按照草案,任何中國公民即使公開表明相關意圖,也屬犯罪,可判刑 14 年。「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屬於草案的第 3 部罪行,其中以叛亂刑罰可判囚終身。
叛亂罪包括任何人加入與中國武裝力量進行武裝衝突的武裝力量,或作為其中一分子;任何人意圖危害中國的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或香港特區整體的公共安全;或罔顧是否會危害中國的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或特區整體的公共安全,而在特區作出暴力作為。
在這部分,任何人勾結境外勢力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又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而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也會被判囚終身。即使在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作為,也會被監禁 20 年。
此外,任何人明知而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放棄職責及放棄向中國效忠;或組織、發動或參與叛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也可被判終身監禁。任何人明知而煽惑公職人員放棄擁護基本法及放棄向特區效忠,可被判囚7年,而如果勾結境外勢力從事相關罪行,刑罰提升至判囚 10 年。此外,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管有具煽動意圖的刊物,也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 3 年。
在國家秘密及間諜活動罪行部分,非法獲取國家秘密者可被判囚 5 年;非法管有國家秘密者則可判囚 3 年;在離開香港時非法管有國家秘密者,可處監禁 7 年。非法披露國家秘密者,也會被判囚 10 年。
至於間諜活動,可處監禁 20 年,這方面的罪行包括接近、查察、進入禁地等;任何人勾結境外勢力,向公眾發布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事實陳述,並且指在危害國家安全等,可被判囚 10 年。這部分罪名較輕的是在沒有合法權限下進入禁地等,可判囚 2 年。
另外,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其提供的利益者,並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者,一經定罪,可處監禁 14 年。在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部分,境外干預是指任何人意圖帶來干預效果,而配合境外勢力作出某項作為,最高判囚 14 年。
香港特別行政長官李家超說:「我感謝立法會梁君彥主席以及法案委員會廖長江主席,以早一日得一日完成立法為目標,迅速推進立法工作,早一日完成23條立法,國家安全風險就少一天。我有信心立法會將全力盡快完成審議工作,早日完成立法程序,早日令到國家安全得到有效的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