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自去年6月30日施行後, 112年全年死亡人數已較111年下降。但因同時放寬民眾檢舉項目及增加記點項目,致案件量暴增,1年內累計達12點即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各界反映已嚴重影響職業駕駛人工作權,並造成警察機關執法量能龐大負擔。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63條、第63條之2修正草案,限縮10類交通輕微違規項目不予民眾檢舉;各類駕駛人如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之違規行為,均須處罰鍰,並依情節依條例規定併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等之處罰。

今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63條、第63條之2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7條之1,最高罰鍰新台幣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限縮不予民眾檢舉,項目包括:

(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第31條第6項)

(二)騎機車手持行動電話通話 (第31條之1第2項)

(三)汽機車駕駛人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第31條之1第3項)

(四)倒車未顯示燈光或不注意行人;大型車倒車無人在後指引(第50條第2、3款)

(五)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1款)

(六)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及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2款)

(七)不依順行方向或併排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4款)

(八)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停車(第56條第1項第1款)

(九)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第56條第1項第3款)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第56條第1項第10款)

二、修正第63條:

(一)當場舉發案件始予記點,逕行舉發(包含科技執法及民眾檢舉案件)不予記點。

(二)自費參加講習扣抵違規點數2點,由1年1次為限提高至1年2次(4點)。

(三)修正第63條之2:配合修正條文第63條,刪除有關逕行舉發案件記違規點數規定。

交通部說明,這次修法雖限縮部分輕微違規項目不予民眾檢舉,但不會因此而降低執法強度,也不會有處罰漏洞;各類駕駛人如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之違規行為,均須處罰鍰,並依情節依條例規定併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等處罰。

行政院長陳建仁提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從去年6月30日施行後,增加13項民眾檢舉及通盤檢討違規記點制度,雖然道路交通安全已有所改善,但民眾檢舉及違規記點案件數量暴增,對於1年內累計12點,就須吊扣駕照2個月的違規記點部分,已影響這些違規的基層司機駕駛及民眾工作權利與生計,並造成執法量能龐大負擔;此外,目前道路實際環境改善與配套措施尚未完備,違規記點制度衍生的相關實務問題,亟需修正。

這次修法將以工程改善手段先替代監理執法手段,在人行環境及停車問題改善優化前,暫時先行檢討限縮民眾檢舉項目及減少違規記點項目:

(一)對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降低違規發生,需要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從工程、教育、監理、執法等面向全面進行改善。目前除了已經制定公布的「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外,亦將制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明定各級政府權責分工。另外,各地方政府也積極從工程面改善民眾的人行空間,以及兼顧營業車輛妥善臨時上下客貨與人行安全的停車空間,希望能從源頭道路環境改善,以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降低各類用路人因道路環境未盡完善而發生非故意的違規與危害行人交通安全之風險。

(二)在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方面,以目標、方向並不變的前提下,相關策略需要與時俱進。在人行環境及停車問題改善優化前,交通部參酌社會各界意見,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輕微違規可施以勸導的精神,檢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場舉發案件記點,逕行舉發不記點,及最高罰鍰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不予民眾檢舉,但仍須開立紅單處罰,以取得道路交通安全與工作權益間的平衡。

陳建仁說,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交通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另外,也請交通部持續邀集各地方政府與民間團體共同研商,完善我國道路交通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