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通路公司智冠為了鞏固經營權,與特殊鋼廠商榮剛換股引發爭議持續延燒,智冠28日公告,聲稱未阻攔獨董調閱資料:對此,獨立董事莊璧華再次發出3點聲明反擊,股份交換案事出突然,所以他要求智冠提供相關的資料,但智冠拒絕並要求簽保密承諾書為手段阻撓,因此他也向智冠喊話,希望能尊重獨立董事職權,勿在此議題上發揮。

智冠於12月28日發聲明稿表示,從頭到尾公司從來沒有阻擋獨董履行職務,對此,獨立董事莊璧華發出3點聲明如下:

一、 本獨立董事於 112 年 12 月 13 日下午 11:35 接獲智冠公司 112年 12 月 21 日董事會討論與榮剛材料科技(股)公司(下稱榮剛公司)股份交換案之召集通知後,因此一股份交換案事出突然,且牽涉金額高達數十億元,本獨立董事即於 112 年 12 月 18 日發函通知智冠公司並副知主管機關,本獨立董事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 5 條第 3 項及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4 第 4項準用公司法第 218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本獨立董事之業務,要求智冠公司補足股份交換案之議案相關資料,本獨立董事並將於同年 12 月 20 日親至智冠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2第 3 項規定,本獨立董事執行上開業務得自行聘請專家協助辦理,此本係證券交易法為使獨立董事發揮有效監督公司運作和保護股東權益所賦予獨立董事之權限。

二、 依據智冠公司新聞中心112年12月28日聲明稿所揭露之內容,智冠公司要求本獨立董事、吳艾耘董事及兩位為執行業務需要之律師均要簽署保密承諾書,才會提供資料予本獨立董事及吳艾耘董事檢視,此點,即係故意以簽署保密承諾書為手段,阻饒本獨立董事及吳艾耘董事執行業務,並拒不提供董事會議案補充資料。

三、 末按,本獨立董事 112 年 12 月 18 日發函智冠公司要求提供牽涉金額高達數十億元的股份交換案之補充議案資料,於 112 年12 月 20 日遭以內部資訊保護為由而未提供,在智冠公司聲明中:「智冠委任-陳律師:請不要用這種法律文字來釣我,先聽我講完,我的意思很簡單,如果獨董不願意簽,律師您也可以代表簽,我沒意見,證明這件事情(保密)我們都有把它做完,該有的文件資料我今天沒法提供,但是明天重訊就會出去,這內部有必要性必須保護起來,『明天你們需要資料都會提供』」,然迄今仍未獲得提供,足見智冠公司自始即無配合提供之意,智冠公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2 第 3 項之妨礙、拒絕及規避本獨立董事執行業務,以及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 5 條第 3 項之拒絕補足董事會會議資料等規定,本獨立董事希冀智冠公司能尊重獨立董事職權,勿在此議題上發揮。請將此股權交換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確實提出,方為全體智冠公司股東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