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113)年開始,台灣正式進入碳有價時代,今日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公布碳費收費辦法草案,明年開始溫室氣體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的電力業及大型製造業為收費對象,且根據碳盤查管理辦法,明年的碳排放量,114年4月底前完成盤查登錄,並於5月完成線上申報後繳納。
為如期推動碳費徵收,環境部已於112年12月1日訂定發布「碳費費率審議會設置要點」,現提出碳費收費辦法草案,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及各階段管制目標,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8條規定,得分階段對排放溫室氣體的排放源徵收碳費,並於收費辦法訂定收費對象、計算方式、徵收方式、申報、繳費流程、繳納期限、繳費金額不足的追繳、補繳及收費排放量計算方法等相關規定。
在收費對象部分,收費辦法規劃以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且全廠直接排放及使用電力的間接排放,其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值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的電力業及製造業為收費對象,而符合條件的企業,將依「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規定,將113年全廠溫室氣體排放量,於114年4月底前完成盤查登錄,再依收費辦法規定於5月底前採網路申報方式申報碳費,並至指定金融機構繳納費用。
另外,根據《氣候法》也訂有可以國內減量額度申請排放量扣減,國內減量額度包含自願減量專案及抵換專案取得之減量額度與先期專案減量額度,目前規劃先期專案減量額度僅可使用於113年及114年之排放量扣減;《氣候法》第27條亦訂有使用國外減量額度可以有一定比例扣抵碳費的規定,目前參考國際碳費抵扣的相關作法,明文規定用於抵扣碳費排放量的國外減量額度,需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方可使用,且設定其上限不得超過需收費排放量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