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委王鴻薇日前在臉書粉專上張貼含有前新竹市長林志堅照片的梗圖,遭照片的拍攝者張姓資深攝影記者提告違反《著作權法》。對此,台北地檢署認為,林智堅照片僅占部分,並已改作而具戲謔仿作性質,合於合理使用範疇,因此將王鴻薇不起訴處分。

張姓記者指控,自己拍攝的林志堅照片分別於2020年12月、去年7月間在媒體上公開發表,王鴻薇未經其同意或授權,擅自改作他拍攝的照片,並於2021年12月及去年6、7月時,7度張貼在王鴻薇的臉書粉專上。

他表示,王鴻薇張貼他所拍攝的林智堅照片在臉書粉專上,卻沒有標示他的姓名,侵害自己的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因此向台北地檢署提告王鴻薇涉嫌違反《著作權法》。

王鴻薇辯稱,自己不曉得原始照片出自何處,她是針對時事議題,請助理將準備好的圖、文給她過目,當確認沒有問題後,發表在臉書粉絲專頁上,這些屬於政治梗圖,一般人在社群平臺上均會大量使用。

對此,檢察官表示,林志堅為政治、公眾人物,他的肖像多與新聞、時事事件高度相關,是新聞報導所常見,張姓記者的攝影著作難以認定有何特殊商業價值。

檢方指出,另外,在王鴻薇刊登的圖片中,林智堅的攝影人像部分僅占部分,並已進行改作而具戲謔仿作、詼諧仿作性質,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侵害。

檢方提及,王鴻薇所張貼的圖片是一般俗稱的「梗圖」、「迷因」,大多是以名人、語錄、漫畫、影視截圖為素材,加上文字、圖形等,用來表達特定訴求,通常含有幽默、嘲諷意味,此類圖片的使用慣例,並沒有要求必須標示著作人的姓名或名稱。

因此,檢察官認為,王鴻薇的行為並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且合於合理使用範疇,沒有侵害張姓記者的著作人格權,今天將王鴻薇不起訴處分。

前新竹市長林智堅。   圖:翻攝自林智堅臉書(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