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媒體報導,台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遭到卡關已近一年。對此,環境部今(28)日澄清,應屬誤解。依照「地方制度法」規定,此自治條例具有罰則,應報行政院核定,且條文如有與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目前正研處中,不過,市府應依規定先推行,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及經中央核定的「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

環境部表示,台北市政府於去年7月送「台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至行政院,行政院即交由環保署會商相關部會。不過,因自治條例內容涉及面向廣泛,包括溫室氣體盤查、減量標準、交易及增量抵換、設立基金及上市櫃公司資訊公開揭露機制等,並且有罰則規定。應逢「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正在立法院審議中,環保署先彙整各部會檢視是否有牴觸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法規疑慮條文,並請北市府補充說明。

後續今年1月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2月15日公布施行,該自治條例經各部會再行檢視是否牴觸「氣候變遷因應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行政院就有關機關意見及促請注意事項函請台北市政府提出回應說明。6月26日北市府再補充說明送行政院,目前行政院已召集相關部會研商討論中。

此外,環境部強調,氣候變遷因應第4條明定,為達國家2050淨零排放目標,各級政府與國民、事業、團體共同合作,樂見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訂定自治條例,但須符合地方制度法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