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天放假天經地義,且有法令明文保障,勞工樂得賺一天假,但可就苦了某些行業,比如外送平台業者可能因此少接大筆生意。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表示,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特定勞工照常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依規定程序於事前約定,願意配合出勤的勞工,宜加給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並做好交通及工作場所安全防護措施,若發生職災仍將依職安法追究雇主責任。

高市勞工局主任秘書皮忠謀特別提醒,為保障勞工權益,政府宣布停班期間,雇主不得強迫勞工上班,不能強迫休假或事後補班,亦不能以此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倘經查雇主有違規之情事,將視違規事實與情節,依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各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

勞工局表示,依據勞動部「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包括「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的首長宣布停止上班,勞工因而未出勤,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也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請事假或其他假,且不得強迫勞工補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勞工的處分。勞工局鼓勵事業單位多體恤勞工,宜不扣發工資。

勞工局補充說明,勞工因天然災害無法出勤,與勞動基準法有關「放假」之目的及概念不同,倘若當天為工作日,雇主亦不得擅自與其他休息日對調;如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照常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依規定程序於事前約定,勞工應雇主之要求而願意配合出勤,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並做好交通及工作場所安全防護措施,若發生職災將依職安法追究雇主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