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與地方政府衛生局持續監測國內市售食品中重金屬含量,本年度4-6月總計抽樣檢驗240件產品,其中有2件不符規定,一為高雄蛋行生產皮蛋「銅」超標,複抽檢驗仍不符規定,另一則為桃園業者巴西蘑菇檢出重金屬「鎘」,2業者均由所轄衛生局以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以罰鍰各新台幣3萬元。

食品中所含重金屬可能源自天然存在或是受人類工業活動污染所致,其對於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不一,與各種金屬特性及暴露程度有關。為保障國人飲食安全,食藥署今公布4-6月總計抽樣檢驗240件產品重金屬含量結果,包含28件食米及其他穀類、34件蔬果植物類、7件藻類食品、35件水產動物類、33件禽畜產品、35件蛋品及其加工品、3件魚油膠囊、4件脂肪抹醬、5件乳品類、6件飲料類、3件罐頭食品、30件嬰幼兒食品、13件飲用水及4件食用冰塊。

其中1件宏原蛋行的「松花皮蛋」檢出重金屬銅與規定不符,經地方政府衛生局命業者限期改正後,複抽檢驗仍不符規定,所轄衛生局以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8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整罰鍰;另,桃園永富商行1件「巴西蘑菇」檢出重金屬鎘與規定不符,因業者無法提具來源資料,所轄衛生局以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11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整罰鍰。

食藥署說明,食品業者若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所定標準之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又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所定標準,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銷毀。食藥署將持續規劃執行食品中重金屬監測計畫,倘經抽驗與規定不符者,則移請產品所在地衛生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辦,並將其列為後續加強稽查輔導對象,以維護食品衛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