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權委員會今(19)日發佈「ICERD首次國家報告提出獨立評估意見」,對於Covid-19疫情期間的歧視事件,包括「小明」不能返台、中國配偶規劃年限歧視及原住民、新住民遭受歧視等事情都提出批評與建議。
行政院去年12月發表「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ICERD)首次國家報告,明年將召開國際審查會議並發表結論性意見。國家人權委員會依據職權對於ICERD首次國家報告提出獨立評估意見,此意見是由人權會首次提出,由鴻義章、高涌誠、蘇麗瓊3位委員督辦撰提,內容聚焦原住民族、新住民、移工及少數非公民族群的人權議題。
針對Covid-19期間曾發生所謂的「小明」無法返台爭議,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禁止前往中國探親的中國籍配偶子女返回台灣,指揮官陳時中還說,「國籍是自己選的」。獨立報告表示,部分 18 歲以下長期在臺生活、就學,尚未歸化之中國籍身分兒少,因前往中國探親後,受 COVID-19 影響而遲無法回臺長達半年以上,影響其團聚權。NHRC 同時也關切依《國籍法》第 4 條規定,尚未歸化之新住民兒少,於 COVID-19 疫情期間因差別邊境管制政策,無法如期返臺,致居留期間不足,影響申請歸化及取得國籍權益。
2021年6月間爆發苗栗電子廠移工宿舍群聚事件,苗栗縣政府逕自公布全縣移工禁足令。獨立報告指出,苗栗縣政府公告之移工禁足令包括沒有傳染病接觸史的所有移工,限制移工人身自由,接續引起雇主跟進仿效,移工被禁足、逼簽切結書等亂象叢生。
對於難民庇護制度,我國尚未制定《難民法》,無國籍人士、持外國旅行證來臺者居(停)留簽證申請、尋求庇護者及難民之接受等問題,目前係依個案情形專案處理,港澳居民、中國人民緊急政治援助及庇護則各依有關規定協處,缺乏公開透明的通案法令可遵循。政府表示,《難民法》草案歷經 12年審議均未通過,顯示相關議題仍有待凝聚全民共識。政府會持續蒐集各國立法例,並考量國情與人權、經濟、社會、文化及國家安全等層面,檢討《難民法》草案內容,規劃於 2022 至 2024 年間送立法院審議。
獨立報告建議:我國推動《難民法》立法,有特殊政治情勢須審慎處理,政府宜正視立法所涉及之困難與問題,逐步推動,並透過跨部門資源整合等機制,使相關庇護制度及早法制化。
台灣的外籍配偶規劃最快4年得取得身分證,但中國配偶最快則需6年,遭到外界批評。就新住民部分,中國籍配偶與外籍配偶申請居留及歸化適用法規並不一致,前者根據《兩岸條例》,後者則是依照《國籍法》。另《兩岸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居留或定居後,其年齡在 70 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惟《國籍法》並無外籍配偶申請歸化後,得申請高齡直系血親在臺灣定居之相關規定。
獨立報告建議:NHRC 關切中國籍配偶與其他外籍配偶居留、取得國籍,以及居留、取得國籍後申請高齡直系血親來臺定居條件不一致。政府應依第 30號一般性建議與社會溝通對話,確保新住民在取得公民身分或歸化的機會方面不受歧視,並檢討高齡直系血親來臺定居規定。
至於無國籍藏人部分,民間團體反映,無國籍流亡藏人來臺就學因簽證問題,僅能以個案處理,每半年須出入境一次,形成極大壓力及財務負擔,認為來臺就學遭受不公平的差別待遇,希望能通案處理其面臨的困境。外交部表示,前述簽證核發之通案規定適用持世界各國核發之旅行證者,並非單獨針對藏人,建議無國籍藏人來臺就學簽證問題併於《難民法》通盤處理,以解決對無國籍人士之身分認定、處理原則、權責劃分及救濟程序等問題。
獨立報告建議:無國籍藏人持旅行證有其特殊背景及流亡困境,與其他持旅行證無國籍人士的狀況不同,政府對於持旅行證來臺就學之無國籍人士的簽證問題,僅能寄望於《難民法》處理,但《難民法》立法意見分歧,進度緩慢,對現階段無國籍人士來臺就學處境,缺乏積極處理的態度,政府應審慎通盤檢討,思考可行替代做法或修法,以通案解決相關適法性問題。
對於禁止種族之立法及相關措施,歷次《兩公約》結論性意見一再提及,國家被要求「依法禁止」戰爭宣傳及煽動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或暴力,並建議政府適當修正《刑法》。我國訂有管制歧視性言論相關法律,如〈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入出國及移民法》等,然而對族群的刻板印象及負面標籤言論仍有須改善之處。我國《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第 310 條誹謗罪之受害對象為特定個人而非族群或群體,且其構成要件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並無具體客觀的判斷標準,須仰賴法院釐清,實無助於實現一般預防理論所欲帶來的效果。政府至今仍未提出有效方法制止針對種族或族群的歧視性、甚至是仇恨性言論。
獨立報告建議:NHRC 關切國內針對特定少數族群、群體之歧視性、仇恨性言論仍頻頻發生,尤其網路社群平台因有匿名機制而更為嚴重,雖有相關法律規範,卻未能有效防治。政府除應加速進行研析針對種族、族群、群體等仇恨行為或言論及處罰之態樣、判定標準以及提供受害者救濟措施,全面檢視各項法令措施對於防治種族仇恨言論之實質效益,可參考國際立法案例及國內促進消弭性別歧視之方式,制定或修正禁止種族仇恨相關法律規範,並應針對數位平台建立完善的監管機制,以防治仇恨性言論的散布及種族對立之情形加重,落實國際人權公約之精神。
國家人權委員會陳菊出席「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ICERD)首次國家報告的獨立評估報告發表記者會。 圖:林朝億/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