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陳建仁今(18)日赴立法院進行「性騷擾防治相關事宜」專案報告,他表示,修法草案增訂權勢性騷擾類型,行政裁罰增訂未成年於成年後3年,具權勢關係於離職後1年、事發後10年得申訴的特別時效,若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調查期間得予以停職。「性平三法」修法的目的是為了盡力接住每位被害人,讓他們勇敢站出來申訴。

「性平三法」包括:《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和《性別平等教育法》,陳建仁說,由於現行法規管轄不明確、處罰力道不足,導致無法有效處理、嚇阻權勢性騷擾;且申訴規定未盡周延、被害人保護不足,使被害人不敢申訴主張權利;再加上事件調查成員的專業性,以及外部與女性代表比例不足,導致調查機制的公正專業易受到質疑。

因此,陳建仁表示,此次修法包括3大重點:強化「有效」打擊加害人的裁罰處置、完備「友善」被害人的權益保障及服務、建立專業「可信賴」的性騷擾防治制度,其中,修法特別層級式加重處罰、明確規範性騷擾管轄權、擴大適用範圍、增加外部申訴管道,並將保護扶助入法,完善保密、申訴相關規定。

陳建仁指出,修法草案增訂權勢性騷擾類型,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納入裁處,並採層級式加重民事懲罰性賠償,最高5倍,同時提高行政罰鍰及加重刑事責任。

陳建仁表示,修法草案明確規範同事間上下班持續性的性騷擾行為,以及雙方分屬不同事業單位均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使法規管轄明確化;在學校方面,增加軍警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納入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並下修10人以上公司就應訂定性騷擾申訴管道。

在保障被害人權利部分,陳建仁進一步說明,修法草案規定,行政裁罰增訂未成年於成年後3年,具權勢關係於離職後1年、事發後10年得申訴的特別時效,如果雇主本人是被申訴人,受其雇用的申訴人亦得於調查期間向雇主申請留職停薪,如經認定雇主性騷擾成立,雇主並應補足被害人留職停薪期間的薪資,保障被害人的申訴權利。

此外,陳建仁說,修法草案也規定,被申訴人為公私部門最高負責人及各級主管,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者,於調查期間得暫時予以停職或調整其職務,以確保事件調查過程不受行為人的權勢干涉及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