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電視》申設案爭議頻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28日通過《鏡電視》董監變更案及第四台上架案,預計最快將在7月上架86頻道;引發在野政黨質疑「強渡關山」,國民黨更要求主任委員陳耀祥下台負責,揚言將拒審NCC預算。對此,NCC今天(30日)發出4點聲明,重申《鏡電視》負責人變更等案件皆依法辦理,用最嚴格審查檢視,籲外界勿曲解案情;強調已竭盡行政調查之可能、由全體7位委員共同決議、主任委員無「依法迴避之具體事由」及對外界企圖干擾議事進行表達遺憾。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說明如下:
一、NCC已竭盡行政調查之可能NCC表示,鏡電視公司最初於111年4月12日提出負責人變更案,復於111年10月31日(該會11月1日收文)再變更部分董監事名單。另外,32家系統經營者於111年5月11日開始,陸續提出鏡電視上架申請案,該會多次請鏡電視公司及系統經營者到會陳述意見,並分別於111年3月14日、10月5日、11月3日、12月28日及112年4月19日赴立法院備詢及進行專案報告,又依照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決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國家安全局等單位協助調查案情後,於112年4月18日向立法院正式提交調查報告,就外界關切及該公司內部檢舉事項,包含:與精鏡傳媒公司之財務爭議及人力、系統共用,股東轉讓股份或代持,負責人變更異動頻繁等問題,皆已盡可能進行行政調查。NCC強調,在同類型的申請案中,該會已用最嚴格的審查密度及強度,檢視鏡電視所提負責人變更及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上架鏡電視新聞台案。
二、NCC依照議事要點由全體7位委員共同決議NCC說明,該會自成立以來,依照該會議事要點,無論是頻道申請、換照、上下架,或負責人變更等案件,其決議均由全體7位委員共同討論及審議,以委員總額計算同意之意見是否過半數來決定結果,並記載於會議紀錄中。該會為合議制獨立機關,議事程序及規範與一般會議有別,因此沒有外界所云「主席應不投票」,或「關鍵第四票」之情事。
三、主任委員無「依法迴避之具體事由」針對外界關切該會主任委員列他字案被告,是否應迴避之疑慮,NCC說明,該會尊重檢調機關依法列他字案,辦理前國會議員檢舉案,此為司法偵查之正常程序,該會將配合辦理。惟該檢舉疑似企圖用刑事手段干預個案審議,NCC對此表示無法接受。再者,根據議事要點第8條規定「委員對於審議事件知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5條規定情形者,應行迴避。除前項所規定之情形外,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亦應迴避」,該會委員會議業已就此迴避條款充分討論,認為該會主任委員無依法須迴避之具體事由,決議主任委員對鏡電視相關案件無須迴避,請外界勿刻意扭曲。
四、NCC對於外界企圖干擾議事進行表達遺憾NCC強調,依照該會組織法第8條第2項規定「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對於部分立委透過刑事告發及占領機關辦公室等行為,企圖干擾獨立機關審議個案,公然介入民間公司負責人變更案件,該會深表遺憾。NCC重申,鏡電視公司內部治理爭議係屬私權紛爭,應循司法程序解決,而非透過政治或媒體角力影響之,該會將持續追蹤監理其營運狀況及申設附款履行情形,並堅守客觀、中立、專業之立場,公正處理各項案件,也請各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