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網紅「館長」陳之漢2019年直播指曾在他健身房的女教練艾瑪EMMA「背骨」跳槽,並在另家健身房涉嫌性騷男教練,還罵髒話遭求償;新北地院二審判館長賠償10萬元確定。
新北地院6日判決書,針對艾瑪與陳之漢間的侵權賠償行為,二審判決確定,維持一審簡易庭見解,判館長賠償艾瑪10萬元確定,不得上訴。
判決書指出,館長2019年2月3日,直播批評暱稱艾瑪(本名林憶傑)的原告,內容包括「她去健工,又被人家踢出來,因為她去健工摸人家教練,男生教練,還被告性騷擾,還要我講嘛」。
判決書表示,同年2月9日又直播稱,「在我們這邊是這樣離職的嘛,背骨嘛,然後在健工是因為發生性騷擾事件被開除的嘛」。
艾瑪認為,館長在直播節目發表的言論,並以「背骨」一詞攻訐,足以貶損人格及社會評價,使人受精神上痛苦,提告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30萬元。
判決書指出,此案一審簡易庭判館長賠償艾瑪10萬元,陳之漢上訴後主張,艾瑪2018年7月、8月在社群IG貼文的內容,足見艾瑪確實曾被健身工廠同事指稱性騷擾,如果要判賠,應該賠償5萬元才適當。
二審認為,侵權與精神受損,兩造不爭。衡量艾瑪的健身教練年薪與館長曾任兩棲偵搜、陸戰特遣隊、水中爆破大隊戰技顧問,現為健身俱樂部總執行長、某公司執行長等;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數額。一審判賠償10萬元,判決適當,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