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建築師公會現任理事長劉國隆任期將屆滿,卻傳出遲遲不改選理事長,引發建築師界反彈,並指稱劉有意把理事長一職當跳板,爭取民進黨不分區立委,今天建築師公會也發表最新聲明,表示媒體報導與事實不符,理事長難產主因是受北市建築師公會11年來未改選影響。以下全文截自聲明內容:

北市建築師公會11年未改選導致全國公會理事長難產!

全國建築師公會理監事任期將屆,卻因臺北市建築師公會理事會11年未改選,引發會員對其合法性之質疑,以致影響全國建築師公會新一屆理監事無法順利改選。全國建築師公會呼籲,為維護眾多會員的權益及公會理事會正當性,臺北市建築公會應正視此問題,盡快處理,讓全國公會順利進行改選。

近日有媒體指稱全國建築師公會拖延不改選理事長一事,與事實不符。全國建築師公會表示,今年理事長難產的主因是,按慣例,全國公會理事長為北中南各區公會輪流,下屆輪到北部地區地方公會擔任理事長,但因有會員質疑目前的臺北市建築師公會理事長已11年未改選,合法性存疑,不宜擔任全國公會理事長,才導致下屆全國建築師公會難產。

據了解,臺北市建築師公會自2012年10月12日經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撤銷會員大會決議,導致理監事長選舉結果失效,從那時起到現在已11年未改選第17屆理監事。去(2022)年12月15日才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要求台北市社會局應採取監督手段予以矯正。北市建築師公會皆置之不理,引發部分會員反彈,甚至質疑理事長黃秀莊遲遲不召開會員大會,形成萬年理事長,是否與其妻黃呂錦茹曾擔任台北市民政局長、他本人又是現任國民黨台北市黨部主委有關,要求主管單位應積極介入,導致目前亂象,維護會員權益。

由於下屆全國公會理事長按慣例是由北部地方公會擔任,但是北市公會理事長合法性備受質疑下,全國公會理事長因而難產,但卻有媒體報導全國公會拖延理事長選舉,不僅違背事實更疑似有政治力介入,全國公會表示,解鈴還需繫鈴人,北市建築師公會應盡快改選理事長,解決自身合法性問題,才有接任全國理事長的正當性。

針對全國建築師公會的說法,臺北市建築師公會也澄清聲明如下:

一、本會於民國 101 年 3 月 11 日選舉第 16 屆理監事(第 16 屆第 1 次會員大會),

並於民國 104 年 6 月 7 日選舉第 17 屆理監事(第 17 屆第 1 次會員大會),

亦原定於民國 107 年 5 月 15 日選舉第 18 屆理監事(第 18 屆第 1 次會員大

會),並無全國公會聲明所指本會已 11 年未改選之情。

二、固有本會少數會員以本會第 16 屆第 1 次會員大會之決議於民國 105 年 1 月

20 日經法院撤銷(註 3)為由,主張本會第 17 屆理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而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並提起相關訴訟,惟業經法院判決認定

本會第 17 屆第 1 次會員大會之選舉決議有效,本會第 17 屆理監事之委任

關係存在(註 4)。

三、本會第 18 屆第 1 次會員大會雖因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而未能如期召開並選舉

第 18 屆理監事,惟本會之主管機關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基於尊重法院判決

及參照內政部函釋意旨,指導本會由原任(即第 17 屆)理監事續行職權;

另外,法院亦裁定本會目前並無選任臨時理事、理事長之必要,且肯認本

會會務正常營運,本會第 17 屆理監事並無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之情事(註

5),併此敘明。

四、經查全國公會聲明所提及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係援引人民團體法第

32 條規定(註 6),本會得合理推認應未另審究前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本

會之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均有依法召開,僅因遵循法院所為定暫時

狀態處分之意旨,本會目前未能召開第 18 屆第 1 次會員大會進而改選第

18 屆理監事,而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亦應無從逕予違背法院裁定。

五、本會現任理事長黃秀莊於本會第 16 屆第 1 次會員大會及第 17 屆第 1 次會

員大會均獲得最高票數之支持,為本會之會員行使選舉權及團體自治之結

果,客觀上具有本會多數之民意基礎,惟全國公會聲明卻仍刻意不當影射

裙帶關係,殃及無關第三人,本會對此予以嚴正駁斥。

六、全國建築師公會現任理事長劉國隆固稱係因本會 11 年未改選,合法性存疑

,致影響全國建築師公會新一屆理監事無法順利改選,而非伊拖延不改選

云云;然而,伊於民國 109 年參選,並經包括本會理事在內之會員公會理

事選任為全國建築師公會理事長,卻未曾質疑其本身受選任之合法性,其

說法實已自相矛盾。伊於全國建築師公會理事長任期屆滿前未辦理改選,

洵屬其個人行為,殊與本會無涉,其所為聲明顯與事實不符,本會特此澄

清以正視聽。

本會在此呼籲並期盼全國建築師公會現任理事長劉國隆考量全國建築師之權

益,儘速依法召開全國建築師公會之會員大會並辦理改選,以符法制及團體自

治精神,並維建築師間之和諧。

【註 1】參 Newtalk 新聞於西元 2023 年 6 月 10 日所刊載《茶壺風暴!理事長難產? 全國建築

師公會聲明駁媒體報導》

【註 2】參 CTWANT 新聞於西元 2023年6月9 日所刊載《賴著不走 1/卡民進黨不分區立委

全國建築師公會理事長堅不改選》

【註 3】因建築師法第 28 條第 4 項「單一會籍」修法之立法疏漏所衍生之複數會籍爭議,未

將部分複數會籍之會員列入會員大會名冊,可參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103 號

民事判決。

【註 4】參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字第 1299 號民事判決;另可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

度訴字第 314 號民事判決。

【註 5】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法字第 317 號民事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抗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註 6】人民團體法第 32 條「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

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監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監事

一人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