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今(6)日公布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之1第2項訂定的「公寓大廈有危險之虞之認定要件及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之期限」,明訂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組織且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或消防安全檢修有不合格的情況者,經地方政府通知後,一律限期2年內需成立管理組織及完成報備。
營建署表示,110年10月14日發生高雄城中城大樓大火,造成46死43傷,有鑑於部分公寓大廈有危險之虞,卻未能成立管理組織進行共用部分修繕、管理與維護、公共安全檢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等工作。因此,該事件發生後,政府持續透過修法及精進管理措施共同並進的方式,提升國內建物整體安全。包括啟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法工作,增訂第29條之1及第49條之1,並於111年公布施行,強制危險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組織及進行自主維護管理,以強化國內公寓大廈建物的公共安全管理及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另在修法過程中,也同步與地方政府展開集合住宅(H2)公安檢查,檢查項目包含:避難層出入口、安全梯、昇降設備、緊急供電系統等,更要求8樓以上未達16樓的住宅要進行申報,未來每三年申報一次,並在114年1月起擴大至6樓以上未達8樓建物。
營建署指出,這次公告重點主要自生效次日起14日內,地方政府針對建物總樓層數為11樓以上,有危險之虞者需向中央提報清查計畫,並依照各縣市所清查的案件數多寡區分清查期限,縣市政府需於清查期限內完成清查、認定與輔導工作;這次公告強調的是,所有清查工作都是逐案進行現場勘查,目的即為逐案確認公寓大廈是否符合危險的要件與未來通知應履行限期成立管理組織的對象,落實強化既有建物的安全維護與管理。
營建署進一步說明,建物總樓層數為11樓以上,只要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安全設備有一項檢(複)查不合格,即屬有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地方政府應於清查作業完成後,於3個月內通知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最遲應於2年內成立管理組織及完成報備辦理。未來經通知、輔導等程序後,逾期仍未成立管理組織並辦理報備的危險公寓大廈,將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之1,將按戶進行裁罰,可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內政部補充,對於認定要件,未來將持續滾動檢討,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亦得依該條例第29條之1第2項規定,評估執行量能與轄區實際需要,必要時,公告擴大認定要件之適用範圍。為協助各地方政府落實執行此政策,已於「全國建築物耐震安檢暨輔導重建補強計畫」分4年匡列8,000萬的經費補助地方政府輔導成立管理組織,以加速危險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112年已補助10個縣市,113年的補助計畫刻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請中,讓中央共同攜手地方持續提升國內公寓大廈公共安全及確保民眾居住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