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 5 月 26 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其中增列的「排黑條款」引起熱議。由於新法限制曾犯賄選罪的人參選,去年甫上任的金門縣長陳福海,曾在擔任議員期間收賄,將不得參與 2026 年金門縣長的選舉。對此,他回應「本來就沒想那麼遠,把當下的事情做好就好。」

根據《選罷法》第 26 條第 3 項:「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選舉之有投票權人犯刑法第 143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有該條情事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而其中的刑法第 143 條為「投票收賄罪」。

陳福海於民國 83 年當選議員時,在議長選舉中收受賄賂,因觸犯《刑法》第 143 條、第 144 條,以及《選罷法》第 98 條第 3 項,而被判處 10 個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 1 年。陳福海在最新修正的《選罷法》上路後,因觸犯排黑條款,連任之路受阻。

陳福海於 28 日受訪時表示,對這件事沒什麼看法,「這樣也好,剛好促成我只做一屆的念頭。」據陳福海幕僚的轉述,他這幾天行程照樣走,只是在《選罷法》修法通過後,開始拒絕媒體的訪問。

陳福海從政之初以國民黨籍參選,中途退黨後,又在去(2022)年以國民黨的「同舟計畫」恢復黨籍。不過,因不滿國民黨提名楊鎮浯競選金門縣長,而改加入民眾黨,最後以無黨籍的身分參選金門縣長,並成功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