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市多美式賣場A肝莓果案,有消費者欲至賣場領慰問金,卻被要求簽和解同意書,未來若確診A肝不得再索賠云云,在台美兩地有多年執業律師經驗的高雄市議員湯詠瑜今(25)日表示,若報載屬實,則業者藉發慰問金要求消費者簽署和解同意書,明顯是不當連結,蓋消費者領取慰問金,與是否願意與業者和解,根本就是兩件事,消保官也應積極協助消保團體準備提起團體訴訟,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湯詠瑜說,倘若業者真的有利用消費者領取慰問金時,要求簽下和解同意書,如不簽則無法領取的行為,則已涉嫌利用其強勢地位,要求消費者簽署顯失公平的定型化契約,既未提供審閱期,內容也顯然不利於消費者。

湯詠瑜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消保官應該直接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以下之規定指示業者,這樣的和解同意書為無效,甚至應該積極評估,依據同法53條及施行細則第40條規定,以業者上開行為,已有重大違反本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行為,有損害消費者身體、健康、財產之虞為由,訴請法院禁止業者藉發慰問金要求消費者簽署和解同意書的行為。湯詠瑜說,同時,消保官應該更強勢主導本案,積極要求調查進度、協助消保團體準備提起團體訴訟,以保障在本事件中相對弱勢的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