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16日)天三讀《經濟部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行政院為辦理全國經貿行政及經濟建設業務,特設經濟部,並明訂投資政策與招商策略之規劃、訂定、推動及投資審議等7大事項,同時設立6署3局1中心。
根據立法院三讀條文明定,經濟部掌理的7大事項,包括投資政策與招商策略之規劃、訂定、推動及投資審議;產業技術創新研發政策的規劃、訂定及推動;配合經濟及產業政策,創設或投資生產事業等。
三讀條文明定,經濟部依職掌設10個次級機關,分別是商業發展署、產業發展署、國際貿易署、能源署、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水利署、智慧財產局、產業園區管理局、標準檢驗局、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此外,條文明定,經濟部置部長1人,特任;政務次長2人,職務比照簡任第14職等;常務次長1人,職務列簡任第14職等;同時,因應業務需要,可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聘用對產業、能源、科技及經濟等有專門研究的人員55人至8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