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民代所指建築物增設停車獎勵車位,新北市政府擺爛全民買單一事,市府澄清,全屬子虛烏有惡意栽贓,新北50處皆依規定申請營業停車場。增設獎停車位相關規定均出自內政部營建署,後因監察院糾正內政部再予修法,地方政府均依法執行,民代勿再指鹿為馬貽笑大方!

工務局長祝惠美說明,內政部營建署於民國77年明訂「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之鼓勵規定」,且內政部曾於84年函釋,所有權人不應排除於公眾之外。惟監察院於99年6月8日予以糾正,指該增設獎勵停車位「未落實開放供不特定公眾使用,悖離增設停車空間之目的」,因此內政部再於100年6月30日修法,規定應依停車場法或相關法令規定開放供公眾使用。

監察院鑑於部分縣市政府未落實獎勵停車位供公眾使用,於111年明確指出增設獎勵停車位必須依停車場法營業使用,新北市所列管50處增設獎勵停車場,工務局每年都派員稽查,針對「停車場登記證」、「獎停空間告示牌」、「停車管理規範告示牌」等三項嚴格稽查,至今每案複查結果均符合規定並有紀錄可循。顯與監察院糾正函所提桃園市政府未據以執行「營業使用」是不同的,籲民代勿張冠李戴。

祝惠美強調,至於民代所指未設電子告示看板一事,是因法令並未要求設置,另對於申請營業停車場收費標準及使用對象均依停車場法審核,新北市均依中央法令規定執行,從未怠惰擺爛、更無圖利建商情形。

新北市政府依規定要求獎勵停車位必須依停車場法,設置「停車管理規範告示牌」,全市列管50處增設獎勵停車場,均符合規定。   圖:新北市工務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