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防範國人遭拐騙至柬埔寨、杜拜等國家從事電信詐欺、拐賣等組織犯罪。立法院今(9日)三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意圖使他人出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2000萬元罰金。

現行條文僅規定,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立法院今三讀修法後,增訂「意圖使他人出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項目,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2000萬元罰金,若招募對象未滿18歲,加重其刑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另增訂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資助犯罪組織的沒收規定,修法擴大沒收範圍,以剝奪組織犯罪的不法所得。

三讀條文也加入「選舉排黑條款」,具公務員身分或經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若犯組織犯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資助犯罪組織等行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此外,現行規定犯組織犯罪,獲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修法改為「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就不得登記為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