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上月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共34條修正案,總統府昨(3)日發布總統令,修正包含恢復人行道違停檢舉等13項民眾可檢舉項目、未讓行人最高罰金從3600提高到6千元等規範,對此,交通部今(4)日表示,配合後續相關子法作業,目標拚7月1日上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共修正34條條文,總統府5月3日發布總統令,修正重點包括「提高未停讓行人罰責」、「通盤檢討違規記點制度」、「提高無照駕駛罰則」、「加重危險駕駛罰則」等核心,交通部表示,由於這次修法涉及的子法相當多,會跟相關單位分工全力完成,目標於7月1日上路。

其中在「提高未停讓行人罰責」上,未停讓行人罰鍰上限由3600元提高至6000元;致人受傷或死亡罰鍰加倍,並處吊扣銷駕駛執照處罰,且明訂行人可通行交岔路口也包括未劃設行人穿越道路口。

「通盤檢討違規記點制度」中,記點累計期間由半年延長至1年,1年內記點每達12點,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駕駛人可自費參加講習扣抵點數,1年僅能扣抵2點;增訂逕行舉發案件被通知人為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且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改記汽車違規紀錄或加倍罰鍰處罰規定;延長因未辦理歸責而改記汽車違規紀錄之累計期間。

在「提高無照駕駛罰則」上,無照駕駛機車或小型車罰鍰上限由1.2萬元提高至2.4萬元;5年內累犯採最高額罰鍰,如有致人重傷或死亡並得沒入車輛;因酒駕吊扣銷駕照再無照駕駛者,機車、小型車加罰1.2萬元,大型車加罰4萬元;汽車所有人允許無照者駕駛其汽機車加重處罰吊扣牌照。無照駕駛不聽制止或拒檢逃逸,再加重拒檢罰鍰1.5萬至4.5萬元;除有終身不得考領駕照外,加重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年限為4年。

「加重危險駕駛罰則」的部分,嚴重超速由超過最高時速60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罰鍰上限也將從2.4萬提高到3.6萬元;危險駕駛態樣增加在「高速公路違規迴車、倒車、逆向行駛」行為,依法應負刑責時可加重二分之一。

另外,新制也增訂古董車得領用專用牌照但需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及其違反規定之罰責。另也增訂吊扣期間行駛致吊銷牌照者,應於原受吊扣處分期滿,始得再依受吊銷處分期間後方得重新領照等規定。

交通違規檢舉也增加至13項,包括在人行道違停或違規臨停;行近未設紅綠燈的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倒車前未顯示倒車燈光,或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另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在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等違規行為,均納入得檢舉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