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照顧國軍官兵及其遺族之政策,立法院會今天(18日)三讀通過《兵役法》修法,增加服現役10年以上死亡的官兵遺族,得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照顧,且有溯及適用規定。

根據現行《兵役法》規定,按軍中服現役10年以上依法退伍除役之官兵,可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申請核認為無服務照顧期限之第一類退除役官兵,惟服現役10年以上未及退伍除役前,即不幸因病或意外等亡故者,因無法取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所定「退除役官兵」資格,其遺族亦無法受照顧。

考量渠等對國家之貢獻,並落實政府照顧國軍官兵及其遺族之政策,服現役10年以上死亡官兵遺族,實有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照顧之需,因此行政院提出相關修法。

三讀條文規定,服現役10年以上死亡的官兵遺族,得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照顧,由政府依相關法令妥善照顧;此外,服現役10年以上因服用酒類、麻醉藥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犯罪自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致死者不適用該法。

提案委員林為洲指出,現行服現役10年以上依法退伍除役官兵,可向退輔會申請核認為第一類退除役官兵,取得榮民身份,享有各項服務與照顧;反之,惟服現役10年以上未及退伍除役前,即不幸因病或意外等死亡者,無法取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所定「退除役官兵」資格,其遺族亦無法受照顧,此規定很不平等,因此提案修法,增訂曾服現役10年以上死亡官兵之遺族,得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由政府依相關法令妥善照顧。

林為洲說,為使本次修正施行前已服現役10年以上死亡官兵遺族亦可同受照顧,亦增訂溯及適用之規定。他提及,國軍弟兄姊妹,犧牲家庭、犧牲青春,保家衛國,貫徹信念,國家應該有責任把國軍及其家眷照顧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