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重要設施事故頻傳,行政院會今(6)日通過《電業法》等22項相關修正草案。該草案明定,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功能正常運作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該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數位發展部及原子能委員會等8個部會所提《電業法》等共22項法律,涉及破壞關鍵基礎設施加重刑責的修正草案,以專條方式明定罰則,對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等重要設施的實體破壞或虛擬侵害等行為加重刑責,期能達到嚇阻不法的效果,以保障國家安全與民眾生活權益。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代理發言人羅秉成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轉述行政院長陳建仁的裁示指出,對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等實體破壞及虛擬侵害的行為加重刑責,以期能達到嚇阻不法的效果,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經濟部等8個部會向各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爭取支持,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羅秉成表示,現行法制對破壞重要的國家關鍵基礎設施處罰法令,大部分僅適用普通《刑法》關於保護個人法益的刑罰規定,例如毀損罪、妨害電腦使用罪,欠缺特別加重處罰的規定,例如,海中佈設的海管或海纜(包括通訊及輸電)是國家的重要設施,現行的《電信管理法》僅就破壞海纜登陸站之岸上設施加重處罰,但對於破壞海纜則不在適用範圍或處罰過輕,只有《刑法》毀損器物罪處2年以下徒刑,且為告訴乃論,處罰程度與損害的嚴重性不成比例。

這次共計修正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石油管理法、水利法、自來水法、產業創新條例、民用航空法、商港法、氣象法、鐵路法、大眾捷運法、公路法、郵政法、醫療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傳染病防治法、太空發展法、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電信管理法、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等22項法案,修法重點主要分為兩大部分:

一、實體設施方面:主要在保護重要場域與核心設備,聚焦危害功能正常運作,並依行為態樣、侵害程度加重究責,刑度如下:

(一)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資通系統方面:主要在保護核心資通系統,聚焦危害功能正常運作,並依行為態樣、侵害程度加重究責,刑度如下:

(一)對核心資通系統,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例如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等。)

(二)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前三項情形致損及金融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五)前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

(六)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