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美福案裁罰遭撤一事,環保署今天表示,經與各地環保局討論,若火災後未及時處理,導致燃燒後的廢棄物氣味溢散,即可依空污法開罰;意即若桃園能舉出具體事證,便可開罰。

美福大火釀空污,桃園市環保局依廢棄物清理法和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但美福向環保署提訴願後,因依法不合而撤重罰,地方盼能修法。環保署日前表示,會就火災樣態再邀地方討論修法事宜。

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長蔡孟裕告訴中央社記者,根據「消防局火災鑑定書」指出,美福火災起火原因是電氣因素引起,與空污法規定要件不符,原處分用法違誤而撤銷。

蔡孟裕解釋,根據空污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堆置物品、管理不當產生自燃的空污行為,是指「可燃燒物因堆積醱酵產生沼氣等可燃氣體,引發自燃情形」,原先美福案起火原因是電氣因素引起,與空污法規定要件不符。

桃園環保局提出意見後,蔡孟裕說,上週環保署與各地方環保局開會討論,若未來因管理不當導致自燃,後續又沒及時處理或清理過程中沒有防制措施導致氣味溢散,即可依空污法開罰。

以美福案為例,蔡孟裕說,由於倉儲大火燃燒大量肉品及水產品,又沒及時處理,導致有異味溢散,針對異味部分可適用上述條文,也不需再修法;桃園市環保局可依這個案件的事實,提出具體證據,如異味是從美福倉儲燃燒後的廢棄物造成,根據行政法期限為3年,若舉證有效仍可開罰。

至於廢棄物的部分,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長賴瑩瑩說,倉儲業原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的列管範圍,但這部分本來就會定期檢討列管事業種類,接下來會與各縣市地方討論,現在已經納入評估當中,因此也不需要再納入廢清法修法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