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自1997年公布施行,歷經4次修正,距2009年最後一次修法,已逾13年未修正,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文化部史哲表示,針對影響公視未來的修法,台灣社會已經歷多年的討論,此次能經行政院通過是「公視法修法向前躍進的一大步」,後續將積極赴立法院溝通,期盼朝野共同支持《公視法》修法通過,以落實公共媒體作為「全民的電視台」的角色。

文化部說明,此次公視法修法,共計修正條文17條,其中涵蓋了媒體改革團體的意見、公視董事會的修法建議,甚至監察院今年提出對行政院及文化部的糾正案意見,在目前的修法草案中,皆有對應的適度修訂。因此,包括公視捐贈經費上限、董監事選任門檻、國際及多元族群頻道法制化,以及回歸《財團法人法》規範等皆有修訂條文。

文化部指出,依公視法第二條規定,政府於1998年公視成立起編列12億元經費捐贈公視基金會,而後逐年遞減,自2001年起至今,捐贈經費固定為每年9億元,隨時代變遷、科技發展,公視已從1個類比頻道擴增至3個高畫質頻道,並受託經營客家電視台、國際傳播頻道,再加上物價提升等因素,台灣公視與其他國家相同性質電視台相較,如日本NHK年經費1976億元、英國BBC的1835億元、韓國KBS經費329億元等,政府每年9億元捐贈早已不足其基本營運所需。因此,這次修法可說是「解開凍結23年,每年固定9億元捐贈經費的緊箍咒」,明訂每年依公視業務運作需求及年度工作計畫,檢討調整編列預算。

其次,史哲指出,原為凝聚社會各界對於公視董監事最大共識所規定3/4以上同意的選任標準,經過多年實務運作的結果,無論任何政黨執政皆遇有無法如期完成選任的情形,如第5屆延宕968天、第7屆966天,造成董事會長期看守,無法穩定經營的狀況。針對此項規定,各界及朝野間多年來也有諸多討論甚至爭論,在經過漫長的協調後,修正草案下修董事人數為11至15人,選任通過門檻參考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等1/2同意權規定,以及原民台2/3選任門檻規定等,選任通過標準由3/4修正為2/3。

至於備受各界期待的國際傳播頻道,以及公視長年受委託辦理的族群頻道等,一直存在未有明確法源,只能以採購方式辦理,造成經營穩定性不足情形。這次修法也賦予明確法制化基礎,增訂公視業務包含多元族群及區域需求之傳播服務、國際傳播服務及交流等彈性發展空間。

史哲強調,公視是屬於全國人民的電視台,除提供公正、中立訊息傳播責任,近年亦成為台灣戲劇發展的指標。文化部後續將積極與朝野溝通,盼《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早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公視能落實扮演台灣媒體的正向指標,成為台灣享譽國際的重要品牌。

行政院長建仁裁示,公共媒體是一個社會重要的文明指標,直接反映國家的民主與文化素養,因此政府應全力支持及協助公共媒體穩定發展。現行「公共電視法」已超過10年未作修正,就當前媒體環境來看,部分條文規定已不合時宜,且影響公視基金會之正常營運;文化部此次提報的「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務實地解決公視基金會刻正面臨的董監事選任不易、營運經費不足等核心問題;本修正草案通過後,有助於改善公視基金會經營環境,強化對各個年齡層和不同收視族群的公共電視服務,協助公共電視數位轉型,提高國際新聞傳播競爭能力。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公視基金會由政府依本法編列預算捐贈。刪除「部分之金額應逐年遞減,第一年金額百分之十,至第三個會計年度為止。」(修正第 2 條第 3 項)

(二)公視基金會設立專屬頻道辦理前項第 3 款及第 4 款業務,應保障經費及專款專用。(修正第 10 條第 2 項)

(三)明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等系統商,免費提供頻道位置予公視基金會,並明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並應將其列為基本頻道。(增列第 12 條之 1)

(四)董監事產生程序,經審查委員會全體委員 3 分之 2 以上同意。(修正第 13 條第 2 項)

(五)修正會計年度終了年度業務報告書之程序。(修正第32條)

(六)明定公視基金會營運之各電視頻道,依相關法令予以分級或採取相關措施。(修正第 40 條)